05.30 “罰款”還需多商量

“罰款”還需多商量

先看看一個通報,是網友發來的(且不論真假討論一番)

“罰款”還需多商量

“罰款”還需多商量

“罰款”還需多商量

所以引出今天的問題:到底企業有沒有罰款權呢?有的話那是不是就能隨便給員工罰款了,如果沒有,那麼又當如何管理員工呢?

首先,合理性,我就不說了,大家都懂的。

其次,至於合法性,我們先來想想究竟單位有沒有罰款權呢?

嚴格的來說單位沒有“罰款權”,這裡的罰款權是特指,因為從權力的角度來說根據《行政處罰法》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一些部門才有處罰的罰款權,然而這畢竟是行政處罰法,在於規範行政單位對其他的非行政單位或個人。

那麼企業對個人呢?關於這一點眾說紛紜,各地的判例也不盡相同,有的說行政處罰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同,應該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是可以的,有的說,罰款不合理也不合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已廢止,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過去法律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其餘我就不說了)

對於職工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那麼,是不是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進行一次性經濟性處罰了呢?

並非如此,企業罰款必須要有一定的程序,規章制度的建立也是要有一定程序的,而不是說想罰就罰,這也有一定的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一個單位罰款盛行必然會損害員工的利益。

再回到具體的來說,其一,鐵路企業來講起碼應該儘量迴避“罰款”這個詞語,它很敏感,很容易讓人想起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問題,雖然同樣是扣錢,考核、扣分、減獎金總比罰款能夠更“合法”;其二,一個企業內部就算經過一定程序也不是任何主體都能“罰款”,也就是說並不是再小的主體都能罰款的,這個主體應該起碼夠“大”,大到是一個企業主體,而不是某隊。

“罰款”還需多商量

綜上,小編認為,企業要敢於管理員工,可以依法處罰“不聽話、不守章”的員工,但是千萬不要用“罰款”二字,而員工也要對企業的管理規章明白個一二三,起碼知道哪些管理是對的,哪些又是絕對不對的。

雖然,今天說的大多都是網上的法律規定,但是,我知道我今天又得罪了不少人,領導和職工兩邊不討好了,好了,你們就開噴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