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這個“防甩鍋”條款,根治上級向下級推卸責任的現象


這個“防甩鍋”條款,根治上級向下級推卸責任的現象


新修訂的問責條例裡,有一個“防甩鍋”條款,那就是第六條。第六條規定,問責應當分清責任,同時特別強調: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這個條款,針對現實中上級向下級推卸責任的現象。

比如,上級要求下級簽訂責任狀,自己卻當甩手掌櫃,出了問題就找下級背鍋,動不動就一票否決。有媒體報道稱,一位鄉黨委書記數了數自己親手簽訂的責任狀,一共有20多份,諸如道路交通安全、防汛、森林防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動物防疫、黨風廉政建設、計劃生育,等等。每一項出了問題,在年終考核時都會遭遇“一票否決”。

還有就是上面佈置任務,中間層層加碼,層層往下甩,最終基層兜底

,這一過程中,時間越來越緊,要求越來越高,比如,上級部門30天要結果的工作,到縣裡就變成20天,到鄉鎮只有10天的落實時間。最終基層兜不住,只能瞎對付。特別是面對一些急難險重的任務,有的上級部門把風險甩給基層,自己做“太平官”,一旦出問題,就把做事的幹部推到前面。還有的批評基層工作“這不行”“那不行”,而一旦任務落到自己頭上,就極力躲閃。

還有一種逃避責任的惡劣做法,就是打著“集體研究”的幌子,幹違紀違法之事。前段時間,江蘇某縣委巡察組發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居然把職工已經休過的年休假,都變更為事假,這樣休過假的職工也可以領取年休假薪酬。這麼明顯的一個違規操作,局領導卻把議題正式提交黨委會研究,9名班子領導成員無一人提出反對意見。有了集體決策“背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始集體造假,偽造虛假會議記錄,而且還在單位公示。本來,集體研究是為了防止領導幹部在重大決策上搞“一言堂”,但一些領導幹部,以為只要集體研究過的,就有了擋箭牌,追究責任也不會追到自己頭上。

上級敢“甩鍋”,乃權責失衡之錯。抓一項工作,首先要明晰責任,誰負全面領導責任,誰負主要領導責任,誰負重要領導責任,都要“安排”得明明白白。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堅持“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的原則,區別情況、分類處理,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該追責到哪一級就追責到哪一級。問責的時候,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依紀依規,既追究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又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並且突出領導責任,不能只抓著具體幹活的人背鍋,督促領導幹部擔負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這個“防甩鍋”條款,根治上級向下級推卸責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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