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汝南一銀行支行行長涉違規擔保貸款 銀監局介入調查

映象網駐馬店訊(記者 楊曉)近日映象網記者接到熱線投訴稱,汝南農商銀行員工違規發放貸款,相關人員的處理決定被質疑處罰輕微,有走過場之嫌。記者第一時間聯繫了投訴人,對方向記者出示了“河南汝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對內部職工陳全國、沈新紅違規發放貸款的處理決定。對處罰內容真實性和處理決定是否輕微映象網記者進行了調查。

投訴:徵信被銀行“拉黑四級”無法貸款購房

2018年,駐馬店市汝南縣的馬強強(化名)在購房時被意外告知自己是“黑戶四級”,不能辦理按揭貸款購房手續。經查詢發現,馬強強名下有一筆不良擔保記錄,記錄顯示在2009年3月28日,馬強強為一個叫張光光(化名)的人擔保貸款96000元,因被擔保人逾期未還,隨即,馬強強徵信被拉黑。然而馬強強本人對此次擔保事件一無所知。

汝南一银行支行行长涉违规担保贷款 银监局介入调查

汝南農商銀行外景

2018年5月15日,馬強強將自己被冒名擔保貸款一事向河南汝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部進行了投訴,稱他本人從來沒有在汝南縣羅店信用社(現改製為河南汝南農村商業銀行羅店支行)貸款和擔保過貸款,要求查明事實真相,恢復徵信。

調查:投訴內容屬實 紀檢監察介入處理

經汝南縣農商銀行紀檢監察部調查,客戶張光光於2009年3月28日在羅店信用社貸款96000元,期限一年,用途是購貨,到期時間是2010年3月28日,擔保人是馬強強、呂洋洋(化名)、姚峰峰(化名),貸款經辦責任人是陳全國、審批責任人是沈新紅。

經瞭解,貸款經辦人陳全國當時任汝南縣羅店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現任汝南縣農商銀行資產保全部工作。審批責任人沈新紅當時任汝南縣羅店信用社任主任,現任汝南縣農商銀行三門閘支行行長。

汝南一银行支行行长涉违规担保贷款 银监局介入调查

汝南農商銀行處理決定

馬強強反映他本人從來沒有在羅店信用社貸款和擔保過貸款,經核查人員對借款資料上“張光光、馬強強、呂洋洋”字樣與馬強強本人簽名對比,在字跡的運筆、筆畫搭配比例等細節特徵上存在差異,結論屬冒名貸款,責成貸款經放責任人陳全國、貸款審批人沈新紅於2018年5月28日將該筆貸款收回。

處理:警告、批評、扣發績效工資、罰款1000

依據《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豫農信文2018第49號)文件第一百二十六條、一百二十九條、一百三十條等相關規定,經汝南縣農商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貸款經辦責任人陳全國警告處分,扣發一個月績效工資;給予貸款審批責任人沈新紅通報批評,罰款1000元,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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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農商銀行大門

銀監局:堅決執行法律規定 落實違法放貸主體責任

7月6日,映象網記者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駐馬店監管分局(簡稱駐馬店銀監局)監管三科瞭解到,關於“河南汝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對內部職工陳全國、沈新紅違規發放貸款的處理決定,駐馬店市汝南縣農商銀行沒有向駐馬店銀監局上報,映象網記者過來了解情況才知道汝南農商銀行有兩名職工因違規發放貸款被處理。並表示將組織人員對汝南農商銀行“職工陳全國、沈新紅違規發放貸款的處理決定”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律師:銀監局應對該行最低處罰二十萬元

就該事件,河南日月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青偉告訴映象網記者說,根據河南汝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對陳全國和沈新紅認定的處罰事實,實際貸款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冒用他人的身份擔保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涉嫌騙取貸款犯罪,貸款經辦人、貸款審批人因違反規定、翫忽職守,違法發放貸款也已經涉嫌違法放貸犯罪,但因為上述兩罪都有一定的數額要求,鑑於本事件涉案資金96000元,未達到犯罪的追訴標準,故不能認定為犯罪。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罰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截止發稿時映象網記者從汝南縣農商銀行獲悉,目前投訴人馬強強的徵信已經恢復正常,可以正常辦理貸款業務。駐馬店市農商銀行紀檢監察部工作人員表示,農商銀行員工違規發放貸款處罰是根據造成的損失和造成的影響進行的,對於處罰的輕重目前不好回答,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落實情況後將給予反饋,並表示下一步將加大巡查力度,加強防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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