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福鼎:債權人催討欠款走極端 非法“拘禁”債務人獲刑

寧德新聞網12月6日電 (劉常娟)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債權人為討回欠款強行限制他人自由,甚至以拳腳相加。近日,福鼎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朱某浪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6年至2017年,賴某先後三次向郭某傑(另案處理)借款2.5萬元,期間陸續歸還了部分欠款便悄無聲息。2018年底,郭某傑和林某松(另案處理)與朋友“阿念”在酒吧門口遇到賴某,便向賴某催討欠款,並電話聯繫被告人朱某浪趕至酒吧匯合。

當天夜裡,郭某傑等人決定帶賴某找其家屬處理債務問題。後李某林摟著賴某將其帶至郭某傑的車上,由朱某浪及“阿念”將賴某夾持在後排中間座位,郭某傑則負責駕車前往賴某父親的住處。期間,郭某傑等人要求賴某在十五日內還款,因賴某無法還款,朱某浪及“阿念”便輪流對賴某實施毆打。

到達賴某父親居住的小區後,朱某浪等人通過電話聯繫其父親協商還款問題,遭到對方拒絕後,便決定將賴某帶至其叔父的住處催討債務。途中郭某傑考慮到沒有賴某欠款的憑證,遂書寫一張賴某欠款20000元的借據,並要求賴某簽字、錄音。

因賴某不配合簽字及錄音,朱某浪及“阿念”再次對賴某實施毆打,逼迫賴某按照郭某傑的要求籤字並錄音。凌晨時分,郭某傑等人駕車到達賴某叔父住處後,在門口遇見賴某的堂弟,遂要求對方幫忙還款,遭到對方拒絕後,又將賴某帶上車,在車內毆打、辱罵賴某後方才放賴某離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浪為索取債務,結夥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結合其犯罪前科、坦白、認罪認罰及郭某傑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http://www.0593cns.com/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