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詳解: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劃重點:《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規定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術語和定義、殘疾分類和分級及代碼等,適用於與殘疾人有關的信息、統計、管理以及對殘疾人的服務、保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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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GB/T26341-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

  2011年1月14日發佈,2011年5月1日實施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術語和定義、殘疾分類和分級及代碼等。

本標準適用於殘疾人的信息、統計、管理、服務、保障等社會工作。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22613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第3部分:健康狀況代碼

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Assessment Schedule Ⅱ)

注:可從下面網址獲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殘疾 disability

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侷限性。

3.2 殘疾人 disabled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3.3 最佳矯正視力 best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適當鏡片進行屈光矯正後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

3.4 平均聽力損失 averagehearing loss

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四個頻率點純音氣導聽力損失分貝數的平均值。

3.5 聽力障礙 dysaudia

聽覺系統中的感音、傳音以及聽覺中樞發生器質性或功能性異常,而導致聽力出現不同程度的減退。

3.6 失語 aphasia

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3.7 運動性構音障礙 dysarthria

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8 器質性構音障礙 organicanarthria

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導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顎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後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3.9 發聲障礙 voice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3.10 兒童言語發育遲滯 childhoodde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兒童在生長髮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後於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3.11 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 speech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聽力障礙導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不能通過聽覺言語進行交流。

3.12 口吃 stutter

言語的流暢性障礙。主要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複、語塞並伴有面部及其他行為變化等。

3.13 語音清晰度 phoneticintelligibility

口語中語音、字、詞的發音清晰和準確度。

3.14 言語表達能力 speechexpression ability

言語表達過程中,正確使用詞彙、語句、語法的能力。

3.15 發育商 developmentquotient;DQ

衡量嬰幼兒智能發展水平的指標。

3.16 智商 intelligencequotient;IQ智力商數

衡量個體智力發展水平的指標。

3.17 適應行為 adaptivebehavior;AB

個體實現人們期待的與其年齡和文化群體相適應的個人獨立與社會職責的程度或效果。

4殘疾分類

4.1 分類原則

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4.2 視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4.3 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4 言語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3歲以下不定殘。

4.5 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侷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4.6 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4.7 精神殘疾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8 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5殘疾分級

5.1 分級原則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5.2 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視力殘疾分級見表。

詳解: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5.3.1 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5.3.2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 dB 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5.3.3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5.3.4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3.5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4 言語殘疾分級

5.4.1 言語殘疾分級原則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類型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

5.4.2 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於等於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5.4.3 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5.4.4 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4.5 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5 肢體殘疾分級

5.5.1 肢體殘疾分級原則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侷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他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e)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f)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足趾全缺失:蹠趾關節。

5.5.2 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5.5.3 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雙大腿缺失;

 d)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5.5.4 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雙小腿缺失;

 b)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5.5.5 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單小腿缺失;

 b)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等於50mm;

 c)脊柱強(僵)直;

 d)脊柱畸形,後凸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e)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單手拇指全缺失;

 g)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h)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於等於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5.6 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於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智力殘疾分級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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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精神殘疾分級原則

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5.7.2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於等於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5.7.3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 多重殘疾分級

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6殘疾分類和分級代碼

6.1 殘疾分類代碼

殘疾分類代碼應符合GB/T2261.3的規定。

6.1 殘疾分級代碼

詳解: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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