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疫情防控期間駕駛摩托車逆行衝卡致檢查人員受傷的男子一審獲判

3月6日,我市第二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梁某壽因傷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壽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2月13日起,我市黃圃鎮大雁村民委員會受中山市黃圃鎮人民政府及黃圃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授權,在該鎮大雁村圃靈路設置防疫臨時檢查點,對進出大雁村的人員及車輛進行管控。

同年2月27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梁某壽在未接受體溫檢測、未出示任何通行證件及未進行登記的情況下,駕駛摩托車逆行衝過上述臨時檢查點,駛入大雁村。在該處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被害人黃某元見狀拉住上述摩托車車尾,隨即被拖行一段距離,期間受傷。在該處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黃圃鎮大雁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被害人梁某佳隨即上前拉住被告人梁某壽的衣服,欲將梁某壽拉下摩托車。被告人梁某壽遂用口咬傷被害人梁某佳右拇指,隨後被現場的防疫工作人員制服交公安機關處理。經鑑定,被害人梁某佳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被害人黃某元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中山:疫情防控期間駕駛摩托車逆行衝卡致檢查人員受傷的男子一審獲判

庭審現場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壽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壽自願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檢察機關依法出示證據,有力指控犯罪,綜合全案性質、情節、危害後果,考慮被告人梁某壽已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提出量刑建議,並對被告人進行法治教育。被告人梁某壽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市第二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壽犯妨害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梁某壽當庭作出上述判決,梁某壽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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