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老百姓經常接觸到的一個詞語叫報案,出交通事故了報案,東西被偷了報案,看見別人殺人報案等等。那麼你真的瞭解什麼叫“報案”嗎?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等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劃重點:
控告,只能由受害者提出,而且必須有明確的控告對象,就是知道是誰傷害了你或者侵害了你的財產。比如西門慶打傷了武大郎,那麼武大郎可以向公安機關(一般也是這個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控告或報案。
舉報,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但一般舉報人與這個犯罪事實沒什麼關係,而且舉報一般得有舉報的事實和舉報對象。比如你發現你們科長私自設立小金庫,包二奶,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舉報、報案。
另外,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四章關於立案、撤案的規定之14-04(不予立案部分)(3)通知。①對有控告人的案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②對報案人、舉報人、扭送人,及時告知不予立案的決定。
看明白了嗎?
對控告的,公安如果不立案,是需要將《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的,控告人可以持該通知書向公安機關進一步申請複議和複核,也可以進一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對報案、舉報,公安機關只“及時告知”就行,並無前述要求。
作為一個好公民,發現任何不法行為都可以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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