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村民領取土地租賃費不能視為對徵地補償方案認可

郝龍只等15人訴屯留縣人民政府不履行徵地方案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職責案


被徵地村民領取土地租賃費不能視為對徵地補償方案認可


  基本案情

  原告郝龍只等15人和第三人高安喜等6人均系屯留縣李高鄉王公莊村(下稱王公莊村)村民,1991年郝義明、高安喜等人與王公莊村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裡的果園地,承包期限為1993年至1999年。承包期滿後,合同變為一年一簽,直至2003年。2003年10月,郝龍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園地被長治市德凱亞飛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德凱公司)佔用。2004年11月24日,屯留縣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和長治市人民政府報送了《關於長治市德凱亞飛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清真肉業深加工改擴建項目建設用地的請示》,申請徵用王公莊村土地6.7293公頃,其中耕地0.57公頃、園地6.1593公頃。郝龍只、高安喜等人承包的果園地在該請示擬徵用的範圍內。2005年12月14日,屯留縣人民政府與王公莊村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約定屯留縣人民政府使用王公莊村土地100畝,補償費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50000元(每畝500元)。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晉政地字〔2006〕285號文批覆同意屯留縣人民政府徵用上述土地,並由屯留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轉用面積的耕地補充、批後實施及公告等工作。從2004年開始,屯留縣人民政府每年通過王公莊村支付郝龍只、高安喜等人租地費每畝500元,直至2008年。2009年,因郝義明、高安喜等人提起本案訴訟,王公莊村未將租地費給付各承包戶。


被徵地村民領取土地租賃費不能視為對徵地補償方案認可


  2007年6月,屯留縣國土資源局將徵用的6.7293公頃土地出讓給德凱公司,用於清真肉業深加工改擴建項目。同年8月27日,屯留縣國土資源局對該塊土地初始登記的審核情況進行公告。郝龍只、高安喜等人稱,直至此時方得知所承包土地已被徵用並出讓給德凱公司,而屯留縣政府自始沒有告知其徵用土地的事實,更沒有依法履行徵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職責,而是一直以租地費的形式給予其補償。故提起訴訟,要求屯留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職責,並依法一次性支付徵地補償款。

  裁判結果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2005年12月14日,屯留縣人民政府與王公莊村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約定每年給付王公莊村土地補償款,郝龍只、高安喜等人均已從村委領取了補償款,應視為其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已認可,再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無實際意義,故郝龍只等人要求屯留縣人民政府履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職責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2006年8月,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該宗土地被轉為建設用地,郝龍只、高安喜等人早已知道土地被徵用,且被德凱公司使用,屯留縣人民政府公佈徵地方案已無實際意義,故郝龍只等人要求屯留縣人民政府履行徵地方案公告職責的訴訟請求也應予以駁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郝龍只等15人的訴訟請求。


被徵地村民領取土地租賃費不能視為對徵地補償方案認可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徵收土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徵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職責。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對公告事項作了詳細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本案中,山西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8月4日批准訟爭土地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徵收手續,並確定屯留縣人民政府負責批後實施及公告工作。屯留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徵地批文後,組織實施了徵地工作及出讓工作,但沒有依法履行公告職責和辦理補償、安置手續。屯留縣人民政府從2004年起支付給上訴人郝龍只等人的土地租賃費,不能等同於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費。上訴人郝龍只等15人作為被徵地農村村民有權要求屯留縣人民政府履行徵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職責,並依法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原判關於徵地行為已經完成且郝龍只等人領取了土地租賃費視為對補償、安置方案已認可,屯留縣人民政府履行徵地公告職責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的觀點,不能成立。綜上,原審判決理由和結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長行初字第007號行政判決;二、屯留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徵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職責。

被徵地村民領取土地租賃費不能視為對徵地補償方案認可


  典型意義
  在土地徵收中,行政機關既是決定者也是執行者,權力高度集中,被濫用的風險極大。因此,從制度設計上要儘量保證權力公開、公正運行,增加土地徵收的透明度,保障被徵收者的知情權和陳述意見權,以規範徵收行為。徵地公告制度,包括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是保證被徵地農民知情權的法定程序,是徵地及補償安置工作透明化的程序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對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此外,國土資源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重點公開徵收土地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等政府信息,這可以說是對我國徵地公告制度的新要求和重要補充。實踐中,如果在徵地中出現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徵地公告職責,剝奪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行為的知情權和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權、建議權,意味著徵地程序嚴重違法,被徵地農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徵地公告職責。
本案中,徵地行為已經實施,但被徵地農民對徵地事宜一直不知情,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徵地公告職責,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徵地公告職責,有力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判決生效後,屯留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成立執行工作領導組,積極履行判決,經協商和被徵地農民達成補償協議,徵地補償款3929310元已全部補償到位,郝龍只等15人已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執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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