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貸審的背後:500萬元擔保貸款被“瓜分”丨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重啟貸審的背後:500萬元擔保貸款被“瓜分”丨金融法眼

一邊是尚未拿到建設許可文件的建設項目,一邊是資金流量較小、償還能力較差的資金現狀。對譚某而言,上述任何一條原因都會成為其貸款籌集建設資金路上繞不過的坎兒。但在一番操作之下,一筆500萬元的擔保貸款最終發出。縣聯社、擔保公司為何會對這些問題視而不見?

重啟的調查

不同的結果

2012年4月1日,郴州某燈飾有限公司(下稱“某燈飾”)負責人譚某與郴州市神州廣告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神州廣告”)法定代表人周某簽訂《委託代建合同》,約定由某燈飾為神州廣告在郴州市交匯處建設戶外LED顯示屏。

合同簽訂之後,譚某為籌集建設資金,找到自己的同學,即時任桂陽縣信用聯社(下稱“桂陽縣聯社”)理事長何某提出貸款申請,何某隨即安排被告人楊某平具體負責該筆貸款申請的辦理,還介紹郴州某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下稱“某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楊某平時任桂陽縣聯社營業部主任,他與其他工作人員組成調查組,對該筆貸款進行調查。但調查發現譚某償還能力較差,達不到貸款標準,並不能發放貸款。楊某平供述稱,在對某燈飾的資金、股權、營業情況等進行第一次調查,發現某燈飾的資金流量較小,譚某股權不多。

更為重要的是,調查組甚至沒有看到這個戶外大型LED彩屏的建設許可文件。一位調查組的成員在證詞中指出,調查過程中瞭解了譚某準備建設戶外大型LED彩屏的具體位置、某燈飾的經營狀況等,並問了譚某建設許可文件的事,但譚某說還在審批中。譚某貸款籌集建設資金眼看是走不通了,但事情卻出現了轉機。

裁判文書顯示,2012年10月份,何某再次安排調查組進行調查,楊某平與其他調查組成員,在譚某償還能力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出具了《關於譚某申請500萬元擔保貸款的調查報告》作出譚某符合個人擔保貸款條件,貸款用途合理,還款能力有保障,貸款風險較小,同意對譚某發放擔保貸款500萬元的調查結論。

第二次針對譚某的調查因何重啟?僅相隔5個月做出的兩次調查為何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楊某平在供詞中指出,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何某召集他和幾位調查組成員,說譚某比較老實,現在經營某燈飾,想做一個LED工程,讓他們支持一下,把申請的貸款手續給譚某辦好。

正是何某對老同學出於私心的“支持”,促成了第二次調查的通過。但是在兩次考察過程中,LED電子顯示屏工程的建設許可資料始終未曾出現的。這一事實,某擔保公司也是知曉的,為何又要為譚某擔保呢?

各懷鬼胎

分獲500萬元貸款

原來,某擔保公司也有自己的小算盤。因神州廣告未取得LED電子顯示屏工程的建設許可證,導致工程沒有施工建設。某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於是向譚某提出,先將該筆貸款交由某某擔保公司使用,譚某將此情況向何某彙報並徵得同意後,同意將此款交由某某擔保公司使用。張某對譚某的這筆貸款有何安排呢?

張某在供詞中指出,某擔保公司之前曾向楊小平借款400萬元用於歸還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所以在譚某貸款事件中,作為某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某承諾某擔保公司取得譚某這筆貸款後馬上歸還楊某平的借款。

楊某平也在供詞中承認,在從張某處得知,某擔保公司準備用譚某這筆貸款歸還所欠的400萬元債務後,就利用職務便利加緊催促信貸部同事,讓譚某的貸款申請被優先安排上報貸審委員會研究通過,同時安排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優先做好譚某的貸款申請資料和授信上報,以最快的速度促成這筆貸款的發放。

2012年11月23日,該筆500萬元貸款發放到譚某賬戶,同日譚某將貸款中的400萬元轉入楊小平賬戶,100萬元保證金轉入某某擔保公司張某燕賬戶。後該筆貸款一直由某某公司使用並歸還利息至2014年12月。2013年,被告人楊小平為該筆貸款經手辦理了展期手續。案發後截止2019年3月22日,譚某等人陸續歸還了全部貸款本金。

在每個人都打著自己小算盤的情況下,本該互相監督的機制分崩瓦解,償還能力較差又尚未拿到建設許可文件的譚某最終從桂陽縣聯社貸來500萬元。2013年,被告人楊小平為該筆貸款經手辦理了展期手續。案發後截止2019年3月22日,譚某等人陸續歸還了全部貸款本金。

故技重施

再放貸款1000萬元

2013年,楊某平故技重施,在明知王某已有未歸還的貸款,不能繼續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仍同意王某虛構貸款理由,以借名貸款的方式進行貸款,並安排工作人員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隨後,被告人楊小平及桂陽縣信用聯社的其他工作人員根據王某提供的虛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股東會決議》等申請貸款資料,經過貸款調查,填寫貸款手續,提交審貸會研究通過等程序,以王某1(王某兒子)的名義為王某貸款1000萬元。

湖南信隆擔保有限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貸款發放後,王某沒有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而是用該款支付了湖南信隆擔保有限公司保證金、擔保費,部分工程款及民間借款。2016年6月24日,桂陽縣人民政府以土地資產3億元置換桂陽縣信用聯社不良貸款,其中包括這筆1000萬元貸款。截止目前,湖南信隆擔保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均未歸還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文書顯示,2012年4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楊某平在桂陽縣聯社任營業部主任期間,經手發放了譚某貸款500萬元和王某的貸款1000萬元。楊小平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最終,楊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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