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4349442387305 不是怎麼看的問題。購買東西,交由快遞公司郵寄,即是客戶與快遞公司簽訂了送貨上門的合同,快遞員應送至購貨人手中。如客戶另有說明,可放置驛站代收。快遞員在沒與客戶聯繫的情況下,擅自放代收點,實際上是違約行為! 分享到: 關鍵字: 送貨上門 客戶 購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