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闆經常犯一個錯誤,認為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不需要交稅!但實際上,公司經濟效益好、如果股東想把錢分走,還需要交20%的分紅個稅!
只有完稅之後,公賬提現到個人賬戶是合法合規的。否則就是違規的!
隨意“公轉私”,存在什麼風險?
老闆總是從公司公賬提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既沒有發票合同證明錢是作為公司經營,也沒有繳納20%的分紅個稅,更是從來也不還,這存在以下風險:
一、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公司股東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公司的貨幣資金,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三、偷稅漏稅風險:沒有相對應的發票證明是用於公司經營,更沒按照規定依法納稅,這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業將會面臨鉅額補稅懲罰。
那麼,對於個人或者企業額度較大的公轉私,怎樣處理最節稅?
可以在優惠區成立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完稅後,可公轉私,合理合法,且稅率很低!
下面以我區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稅負演算:
增值稅: 500萬/1.03*3%=14.56萬
附加: 14.56* 12%/2=0.87萬(減半徵收)
個人所得稅: 500萬/1.03*0.9%=4.37萬
稅負總計:19.8萬
每個行業計算方式一樣!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正常抵扣!
注意:上面的0.9%是以我區稅務核定的稅率為案例,每個地區,核定徵收政策,核定稅率有所不同,最終以稅務出的核定徵收標準為準!
企業和個人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核定徵收政策?
目前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都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將企業註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稅收優惠區【call:156--8317-4870】,不僅最節稅而且合理合法。
園區對註冊企業的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獎勵;
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給予扶持獎勵
財政扶持按月返還,當月納稅,次月扶持獎勵;
個人獨資企業(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後綜合稅負4%以內;
小規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綜合稅負4%以內
總的來說,如果要合規的進行公轉私,那麼首先要具有合理的交易目的,在過程當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章程來進行,同時要注意考慮到相應的稅收問題。最後還要注意公轉私的事後監督。
公轉私的規範性涉及到整個過程,不僅僅是轉賬這一個步驟。要管理公轉私,需要關注整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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