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哥發現很多人對於ST股票和*ST股票不是很理解,確實十一哥在學習上市規則的時候也是暈頭轉向,之前就有上交所的上市規則,深交所的上市規則,創業板的上市規則,現在又多了個科創板的上市規則,而且各項規則寫的內容極其複雜,一般人想要看懂確實很難。我查了網上的解釋,沒有很好的總結。接下來十一哥將以儘可能簡單的語言介紹ST股票和*ST股票的判定和區別,希望對於各位有所幫助。
第一部分 一句話總結
創業板沒有ST股票和*ST股票,科創板只有*ST,上海主板和深圳中小板兩者都有且基本相同,*ST
表示可能還有得救,ST表示已經病入膏肓。
第二部分 精準總結
1、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日漲跌幅5%,恢復上市首日不限
2、退市風險警示(*ST)
最近2年淨利潤(或被追溯後,下同)連續為負
最近1年末淨資產為負
最近1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
最近1年被出具否、無
因財報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改正,且已停牌2個月
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報或半年報,且已停牌2個月
構成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
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強制退市情形
構成五大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出現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解決方法存在不確定性、規定期限未未披露解決方案、披露後1個月未實施完成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
3、其他風險警示(ST)
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深交所: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違規擔保且情形嚴重
上交所:被控股股東或其關聯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違規擔保且情形嚴重、被暫停/終止上市股票恢復上市後,尚未發佈首份年度報告
4、重大資產重組時可申請撤銷風險警示的情形(同時滿足)
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和負債,同時購買其他資產且已實施完畢
購買資產是完整經營主體,進入前已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3年以上
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為正
經會計師審核的盈利預測顯示,重組後盈利能力增強,經營改善
不存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深交所)
5、科創板的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強制退市分類如下: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交易類強制退市
財務類強制退市
規範類強制退市
第三部分 規則
一、目前四個板塊,每個板塊的上市規則都不一樣
上交所和深交所是獨立發文的,而上交所的主板和科創吧又是獨立的,深交所的中小板和創業板也是獨立的,因此看懂st股票和*st股票,首先需要判斷一個股票是在哪個板塊。
二、深交所的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ST”和“ST”的判定依據如下:
第一,退市風險警示,即*ST
13.1.3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 5%。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導致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導致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一千萬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導致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一千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構成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
(八)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強制退市情形;
(九)構成五大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十)出現本規則第 12.11 條、第 12.12 條規定的股權分佈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決方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披露解決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後一個月內未實施完成;
(十一)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十二) 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
(十三) 本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第二,其他風險警示,即ST
13.1.4 其他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 5%。
恢復上市首日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不受前款有關 5%的限制。
13.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四)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交所的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第一,退市風險警示,即*ST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因第12.13條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佈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十一)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標準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其他風險警示,即ST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被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或者被終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後,公司尚未發佈首份年度報告;
(二)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三)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四)董事會會議無法正常召開並形成決議;
(五)公司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形嚴重的;
(六)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創業板的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十一哥只查到第十三章有關於“暫停、恢復、終止上市”的規定,因此創業板是沒有ST和*ST的區別的。
五、科創板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12.1.1 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12.1.2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不適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相關規定。
具體分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範類強制退市。
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2.2.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交易類強制退市
12.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三)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財務類強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
(四) 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貿易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12.4.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淨利潤(含被追溯重述)為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於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含被追溯重述)為負值;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規範類強制退市
12.5.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佈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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