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樣寫借條是不規範的。既然有人簽字作為當保人,證明借貸雙方借錢的時後這個人肯定是在場的,也就是見證了這件事,同時他又願意作為擔保人(當借錢人到期不還錢時由他來承擔歸還責任),所以雖然他是雙重身份的簽字人,但作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
2020-03-14 13:39:13 佚名
首先這樣寫借條是不規範的。既然有人簽字作為當保人,證明借貸雙方借錢的時後這個人肯定是在場的,也就是見證了這件事,同時他又願意作為擔保人(當借錢人到期不還錢時由他來承擔歸還責任),所以雖然他是雙重身份的簽字人,但作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