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需注意哪些問題?

​  因本次疫情影響,各地各類企業延遲復工,自本月10日起,部分企業逐漸復產復工。在疫情影響尚未結束的情況下,復工復產的企業如果沒有做好相關防疫工作,不僅會給員工的生命健康造成損害,還可能會給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甚至會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那麼,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需注意哪些問題?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企業家,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需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擅自復工的法律風險


  (一)行政責任:

若企業違反覆工規定,擅自提前復工,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將面臨多種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企業負責人將被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企業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等。


  (二)刑事責任:

若企業明知擅自提前復工行為有可能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造成員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後果,仍擅自復工,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及兩高兩部於2020年2月6日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企業判處罰金;對企業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責任:

若企業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或以勞動者因疫情防控無法復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的,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疫情防控不力的法律風險


  (一)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刑事責任:


  1.疑似感染或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攜帶病原體的企業員工,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返回企業復工的,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及兩高兩部《意見》第二條第(一)項,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企業拒不履行防控義務導致疫情傳播的,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兩高兩部《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企業判處罰金;對企業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兩高兩部《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採用暴力手段抗拒、阻礙執法人員開展防疫工作,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給予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對國家和各地區出臺的關於企業復產復工的政策要給以密切關注,確保企業復工復產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從法律層面講,在本次疫情發生前國家已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任何企業的復工復產行為均應符合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政策層面講,本次疫情發生後從國家到地方為了有效阻斷疫情的擴散密集出臺了眾多政策性、管理性的文件,且隨著疫情的發展還在不斷的出臺和更新相關內容。如果企業復工復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疫情防控的要求,可能會面臨停產停工整頓,或被追究相關責任的風險。


  四、對企業進行充分評估,看是否滿足復工復產的條件,合理確定復工復產的時間和方式。


  目前,為了全面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國務院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傳統春節假期延長到2月2日。據不完全統計,多數地區都發布了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的復工復產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因而,企業復工復產不僅要滿足時間條件,還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滿足疫情防控措施(如:測體溫、戴口罩等)的要求。因為疫情尚處於防控的關鍵時期,建議企業在復工復產前應從企業性質、復工方式、用工情況、防疫物資保障情況等予以綜合考慮,避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風險。如防控物資緊缺會影響復工,復產後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引發集體被傳染,各小區、寫字樓的封閉式管理會影響正常工作開展和員工上崗等。


  五、做好充分的復工復產的相關工作,確保復工復產順利進行


  截止2020年2月7日,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均出臺了大量政策和採取了不同的疫情防控措施,建議企業在復工復產前可以圍繞以下方面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一)合理確定復工復產時間。


  基於對目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有確診病例和沒有出現有確診病例的區域基本上都採取了封閉管理,避免人員聚集是目前防控疫情的必要措施,各級部門均不鼓勵人員聚集性企業復工復產。建議企業在復工復產前與各相關部門充分進行溝通,合理確定復工復產時間。


  (二)合理確定復工復產人員。


  鑑於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在不斷升級,各級行政區域、住宅小區、村居、確診病例區域均已經或可能封閉,復工復產人員能否正常到崗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為了避免引發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和造成不必要經濟損失,建議復工復產企業合理確定復工復產人員。


  (三)充分做好防疫物資保障工作。


  目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企業如果無法實現通過線上辦公、視頻會議、電話會議等方式復工復產的,必然發生人與人之間直接接觸和人員聚集。目前相關防疫用品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嚴重供應不足,企業復工復產前應當充分做好防疫物資保障工作。


  (四)詳細制定和全面落實防疫方案。


  目前,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物管公司均按國家的統一佈署制定了種類繁多的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在復工復產前應當從防疫物資保障,具體防疫措施的落實,與各相關部門就防疫措施的溝通和協調等方面制定詳細的防疫方案,避免因對各相關部門的防疫措施落實不到位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損害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做好防疫宣傳工作。


  基於目前處於疫情暴發高峰期,每日確診病例在不斷增加,特別是近期出現的部分瞞報疫情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增加返崗人員被傳染的風險。因此,建議復工復產前做好相應的防疫宣傳工作,既避免瞞報疫情引發的傳染問題,也可有效落實復工復產後的疫情防控措施。


  (六)合理排查復工復產員工的健康狀況。


  本次疫情正值傳統春節假期期間,人員流動大,人員聚集多,客觀上加大了防控難度。為了避免復工復產人員瞞報、漏報疫情信息,企業可合理採用員工親自填報相關疫情信息,返崗前檢測體溫,核查近一月所乘飛機、火車(含高鐵、動車)情況等核查返崗員工是否與確診病例有接觸史或來自疫區,以及採取其他必要合理的措施進行排查。


  (七)對返崗人員的疫情排查進行加強。


  企業要提前排查每一名員工的來源地和14天內活動軌跡,在體溫檢測正常、無密切接觸史的情況下,方可上崗,嚴禁“帶病上崗”。省外返崗人員必須落實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措施。要每天對職工進行體溫監測,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處置。


  (八)對工作場所的疫情防控進行強化。


  企業要提前準備紅外體溫檢測儀、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資,落實隔離場所,保障房屋通風,定時對廠區、宿舍、食堂、車輛等進行全面消毒和衛生保潔。要合理安排工作崗位,保持人員工作距離,減少人員聚集。疫情防控不到位的企業不得復工復產。


  (九)保障返崗人員的生產生活。


  企業要為職工在交通、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集體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有交通車的企業要嚴格落實交通工具防疫措施。企業實行封閉式管理,確保工作場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時分餐制。


  (十)有序進行復工復產。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復產計劃,採取安排重要崗位人員返崗開展復產準備,本地員工先到位等分批覆工的靈活舉措,有序推進復工復產。


  六、妥善處理因復工復產引起的勞資爭議。


  疫情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於2020年1月24日發佈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於2020年2月7日發佈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等文件,復工復產企業可充分利用相關文件的精神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合理降低經營成本和妥善處理相關勞資爭議,力爭實現員工與企業共渡難關。企業主要可以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避免正常復工復產期間職工依法休假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2.對不願復工的職工,及時告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應依法予以處理。


  3.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4.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5.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七、同貸款銀行及時溝通因疫情影響而導致的逾期還款問題


  復工復產的企業除了上述的注意事項及準備相關工作外,還應關注因疫情影響而導致的逾期還款問題。不可否認,因此疫情,無一企業得以倖免遇難。不管是旅遊餐飲,還是技術類科技類公司,都大大小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次疫情而“倒下的”企業更是不計其數。在不能得以正常經營,面臨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復工復產的企業又該何去何從呢?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如果出現了逾期還款的情況而且疫情並不是合同不能按約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原因,則本次疫情雖然是不可抗力,但是並不能作為免責事由。具體事例則需要依據當事人在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中是否存在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行為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響和按照疫情給合同履行帶來的實際影響,判斷部分還是全部免責。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企業可以給貸款銀行打個電話,看能否順延還款時間或是變更還款期限。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依法依規經營才能確保不觸碰法律的紅線。建議各企業多向法律專業人員進行諮詢,由法律專業人員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


本文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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