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鄉村醫生擅自在家從事診療活動,因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

【摘要】原告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被告縣衛健局經群眾來電舉報鄉村醫生張某某在自己家中行醫。認定為未經註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擅自在自己家中從事診療活動,屬於非法行醫。決定予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對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月2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自己家中執業,不屬於《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調整的對象,被告所作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處罰,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非法行醫

行政訴訟:鄉村醫生擅自在家從事診療活動,因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鄉村醫生是取得了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但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在自己家中執業屬於非法行醫。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張某某與x縣衛生健康局、x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衛生)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921行初37號”。

二.基本案情

原告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地點為x鎮x衛生所。經群眾來電舉報x鎮x村鄉村醫生張某某在自己家中行醫後,被告縣衛健局組織相關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對現場正在進行輸液治療的患者製作詢問筆錄,並對現場檢查的藥品、器械等物品作出先行登記保存。2018年12月21日,被告縣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5月21日,被告縣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對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裁判結果

兩被告所作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所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020年1月2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四.裁判理由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調整的對象第一是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第二是必須在註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本案原告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是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但原告執業的地點是自己家中,未在註冊的執業地點x鎮x衛生所或其他村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執業,不屬於《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調整的對象,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五.律師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原告作為非醫師在家中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告縣衛健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行政訴訟:鄉村醫生擅自在家從事診療活動,因非法行醫被行政處罰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六.討論

(一)被訴行政行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發現張某某未經註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擅自在自己家中從事診療活動,屬於非法行醫。張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予以(1)沒收開展診療活動藥品、器械;(2)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2019年1月2日,原告繳納罰款4萬元。

(二)原告認為:原告持有合法的也是有效的鄉村醫生執業證,說明其具有從事鄉村醫療工作的技能和能力,其存在的問題是離開了註冊的執業機構,在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醫療服務,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答辯意見:原告執業地點是非法的診療場所,不屬於《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調整的範圍和調整的法定主體,定性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兩大要素:一是必須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二是必須聘用在合法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二者缺一不可。

(四)法院認為:

1. 原x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具有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人員的醫療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告縣政府為被告縣衛健局的同級人民政府,具有對被告縣衛健局所作行政行為進行復議審查的法定職責。

2. 從被告縣衛健局提供的對原告進行的現場詢問筆錄、對現場正在進行輸液治療的三名患者製作的詢問筆錄、現場診療活動照片以及對現場檢查的藥品、器械等證據材料可以看出,原告在自己家中從事了診療活動,且原告對此事實無異議,被告縣衛健局據此作出被訴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清楚。

3. 被告縣衛健局在案件受理後,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立案、調查、登記保全、事先告知權利、聽證、集體討論、製作文書、送達等相關程序,被告縣衛健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告縣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規定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履行了通知、審查、決定、送達的法定環節,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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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國外法學:韓國醫療糾紛帶來的啟迪,刑事處罰不利於醫療健康發展。2.醫療事故罪:身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未做皮試直接輸入頭孢曲松鈉,致患者過敏性休克死亡。3.醫療案例:無證開設診所行針灸治療背疼,引起氣胸導致就診人死亡。4.醫療糾紛:附件切除術誤傷輸尿管,致腎功能損傷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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