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兩高”批覆明確:非法採伐毀壞百年以上樹木將追刑責

【法律法規】“兩高”批覆明確:非法採伐毀壞百年以上樹木將追刑責

【法律法規】“兩高”批覆明確:非法採伐毀壞百年以上樹木將追刑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範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對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作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批覆》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範圍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按照我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批覆》指出,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於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採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批覆》明確了“非法移栽”的行為性質及其處罰原則,強調對於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鑑於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批覆》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批覆》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

有關問題的批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有關問題。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於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採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於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鑑於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四、本批覆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批覆不一致的,以本批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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