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否因債權人主張權利發生中止,中斷?

秦永建律師


首先,保證期間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或依法推定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屬於除斥期間與不變期間,無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六個月,約定至本息還清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為兩年。債權人應當在這個期間內主張權利,其主張權利的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應首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且是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否則保證人免責;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的方式不限於訴訟或者仲裁。

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但保證債務適用,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與主債務訴訟時效密切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劉樹徵律師


不會,除非你書面簽了新的保證合同或文書


張律師law上海


保證是擔保法中五種擔保形式之一,保證是人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是從合同,是從屬於主債權合同的,債權人在既有主債合同又有保證合同的情況下,既享有主債權,又享有擔保權。

1.連帶責任保證:因為債權人在債權期間屆滿後可以隨時對債務人或者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行使債權或者擔保權,所以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相互獨立的,不會因為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

2.一般保證:一般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對保證人行使保證權,不能直接引起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法律為了避免因主債訴訟時效尚在進行而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屆滿的情形發生,必須將主債訴訟時效中斷與保證訴訟時效中斷進行“捆綁”,即規定主債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也隨之中斷。

因此,對於保證訴訟時效是否隨主債訴訟時效中斷,要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訴訟時效隨主債訴訟時效中斷二中斷,連帶保證不隨主債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其法律意義在於保證權人應該在保證期間行使保證權,否則保證權消滅,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沒有約定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之日起6個月。

3.約定直至還清債務本息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

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債權人申報了破產債權時,保證期間為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6個月。

所以保證期間同訴訟時效不一樣,不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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