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胡揚
“利息二分”肯定是指月息2%,一年下來就是24%。
首先不能認為是無約定利息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如果按照無約定利息理解,出借人就不會得到利息了。但明明借條上約定了“利息二分”,所以不能按無約定利息處理。
其次也不能認為是利息約定不明
如果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比如借條上寫明“借款人應支付利息”,那利息是多少,這個就算約定不明。
“利息二分”按照民間借貸的理解,就是月息二分
簽訂借貸合同,雙方應該是討論過利息的,也就是說雙方對“利息二分”是心知肚明的,不能為了賴賬,就揣著明白裝糊塗,非要將“利息二分”說成利息約定不明。
總之,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交易習慣來確定利息標準,絕對不能讓而已賴賬的人沾光,那就是鼓勵人們賴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