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參照國務院法制辦在《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答覆》(國法秘覆函[2009]474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分享到: 閱讀更多 羅法行談 的文章 關鍵字: 機構 行政複議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