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男子為救狗落水身亡?“愛狗人士”不背這口鍋

6月24日,河北邯鄲一男子在橋邊遛狗時,狗不小心滑入水中。男子急忙上前打撈,結果不慎落水。狗狗最終被救援人員平安救上岸,該男子被撈上岸後確認死亡。有不少網友問我對這一“愛狗人士”救狗身亡事件的看法,言辭間殊少同情。

但我認為,這只是一個令人同情的意外悲劇,與“愛狗人士”這個標籤無關。

自己所養的寵物滑入水中,任何人都會嘗試施救,如果真能預測到救狗將以生命為代價,那麼,任何一個稍有頭腦的人,包括“愛狗人士”,都不會“以命換命”。

因此,這位男子在寵物落水後的施救行為,不過是每一個正常人對自己的物品受損時都有的本能,與他是不是“愛狗人士”無關。在打撈時不慎落水,這不是男子所能意料到的意外,令人同情。然而,從跟帖評論來看,卻有著大量的網友並不同情,甚至對該悲劇冷嘲熱諷、幸災樂禍,這實不應該。

該男子的不受人同情,其實是被少數“愛狗人士”給拖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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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狗人士”=不穩定因素?

如今“愛狗人士”成為了“腦殘”、“自私”、“無法無天”、“不講道理”的代名詞。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確實如此。許多被曝光的案例令人瞠目結舌、匪夷所思——

比如高速路上撞車別停運狗車、糾結大量人員包圍合法狗販、到廣西玉林狗肉店向狗肉下跪、為派出所緊急處死傷人狗而糾結人員圍堵該省駐京機構……這充分展示了某些“愛狗人士”的偏激與無法無天的特質。

而另一方面,小區甚至城市道路上隨處可見的狗便、不拉繩溜狗咬傷小孩、狗和兒童老人爭搶健身設施和座椅……自私而無視公德,又是部分“愛狗人士”得到的“勳章”。

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少數“愛狗人士”的做法,不僅抹黑了絕大多數文明的養狗人,更是被公眾視為“不穩定因素”。

邯鄲男子為救狗落水身亡?“愛狗人士”不背這口鍋

對狗的態度是文明和野蠻的衝突嗎?

我曾在一篇討論“為什麼會有很多人討厭愛狗人士”的文章 中,分析了一些偏激的“愛狗人士”的神邏輯:總是以自己的觀念為真理,以他人的做法為異端。

在這類“愛狗人士”看來,愛護動物是一種“文明”,要將“文明之花”開遍大江南北長城內外,自然要與“野蠻”發生衝突。

然而,殺不殺某一動物,真和“文明”與否相關?

唐玄宗專門下《禁屠殺馬牛驢詔》,“馬牛驢皆能任重致遠,濟人使用,先有處分,不令宰殺。”而如今並無“愛牛人士”為大量被殺的牛說話,是否唐人文明今人野蠻?

歐美奴隸主對自己的寵物珍愛有加,而黑奴卻在密閉的船艙中大量死亡,是對誰的“文明”對誰的“野蠻”?

很顯然,“文明”的標準並非在對動物的態度這一單一評價上,對某一動物態度,因時代不同而不同,但總體來說,都是從人的自身利益角度進行的考量。

最終歸結為兩個字:規則。

邯鄲男子為救狗落水身亡?“愛狗人士”不背這口鍋

規則是解決衝突的唯一正確途徑

對愛狗者來說,如何愛狗,遠不是人與狗的關係,其核心在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最大的依據就是規則。法律關係、道德關係、小區秩序、城市管理……都是規則。

開狗肉店的、販狗的、吃狗肉的“愛狗肉人士”,只要通過合法的手段和途徑滿足自己生存或者口腹之慾,沒有任何理由被“愛狗人士”通過任何方式進行攻擊。

養狗的、救狗的、寵狗的“愛狗人士”,只要按照規則依法登記、文明養狗,注意他人的感受,其他人也都能理解並寬容。

如果因為自己的“文明觀念”,為了自己的“狗權”而無視他人的“人權”,不僅應受到譴責,還應當受到規則的制約。絕對不能“我愛狗我有理”,上車堵截、撞車逼停、尋釁滋事,自當受到應有的處罰。

相互尊重並理解和寬容他人的習慣,往往是維護自己習慣和觀念的最佳方式。

至於邯鄲男子救狗落水身亡,真與“愛狗人士”這個標籤無任何關係,求放過,“愛狗人士”不背鍋!

附:唐玄宗《禁屠殺馬牛驢詔》“馬牛驢皆能任重致遠,濟人使用,先有處分,不令宰殺。如聞比來尚未全斷,群牧之內,此弊尤多。自今已後,非祠祭所須,更不得進獻馬牛驢肉,其王公以下,及今天下諸州、並諸軍宴設及監牧,皆不得輒有殺害,仍令州縣及監牧、諸軍長官,切加禁斷,兼委御史隨事糾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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