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拔罐針刺放血屬於中醫診療活動,無證經營則為非法行醫

摘要】衛健局接到舉報稱其在某公司接受了刺血拔罐,以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痛風等疾病,該公司可能存在無證經營的情況,要求衛健局予以查處。衛健局對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原告涉嫌非醫師行醫的行為予以立案。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4月2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衛健局於2018年9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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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拔罐針刺放血屬於中醫診療活動,無證經營則為非法行醫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案外人周某某向衛健局投訴舉報其本人和周某戰在某公司接受了刺血拔罐,以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痛風等疾病,該公司可能存在無證經營的情況,要求衛健局予以查處。衛健局對周某戰進行了調查詢問,並對原告涉嫌非醫師行醫的行為予以立案。

2018年6月11日,衛健局對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2018年6月13日,衛健局向原告馮某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2018年8月23日,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原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的內容,並告知了原告有聽證及陳述、申辯的權利,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二.判決結果

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決,衛健局於2018年9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

三.爭議焦點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某公司在x市x區x鎮x廣場開展健康管理諮詢服務和相關的理療服務。2017年8月以後,某公司處於歇業狀態。原告嚴格按照所在公司經營範圍開展健康管理諮詢服務和理療服務,並未開展針刺放血等中醫診療活動,也不需要申領《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衛健局誤信與原告有經濟糾紛的舉報人的一面之詞,未認真聽取和核實原告的陳述、申辯,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四.律師點評

原告馮某於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間,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擅自為周某戰、周某某、陳某某、金某某等人開展拔罐、針刺放血等中醫診療活動,期間某公司共取得可認定的診療收入228760元。以上事實有接受原告中醫診療的當事人周某戰、周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詢問筆錄、轉賬憑證,原告開展中醫活動的現場照片、診療器械,診療病例,馮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衛健局曾於2017年12月4日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獲一次性使用末梢採血針、無菌針灸針、醫用棉籤、皮膚針、真空拔罐器、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棕色無標識液體、《健康管理•服務記錄表》(周某戰、陳某某)等物品。原告服務記錄表中多處記載的“肝區出泡”“肺區出泡”“排出黑血塊”等事實均證實了原告實施了使用器械進行拔罐、針刺等中醫診療活動。違反了《中醫藥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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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難點解讀

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技術、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範等實施中醫方法治療,屬於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2018年9月4日,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馮某於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5月17日,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x某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為周某戰、周某某、陳某某等人開展拔罐、針刺放血等中醫診療活動。衛健局認為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構成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原告下列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原告馮某以能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痛風等疾病為由,為周某某、周某戰、陳某某等人進行拔罐、針刺放血等中醫診療活動的事實有周某某、周某戰、陳某某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健康管理服務記錄表》、現場照片、物品清單等證據予以證明,上述事實符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為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的診療活動內容,應視為原告已進行診療活動。

衛健局作為本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具有對非醫師行醫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衛健局據此認定原告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對他人開展拔罐、針刺放血的中醫診療活動,違反了《中醫藥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和《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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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醫療案例:非法經營中醫診所行醫,導致患者因注射針孔感染而死亡。2.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3.醫療事故罪:中醫專業醫生行外科手術,對畸形變異腎臟缺乏認識,誤將馬蹄腎全部切除。4.醫療案例:為病人緩解病情幫助恢復健康,屬於診療活動需得到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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