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山一涉惡團伙案宣判!3人服刑

近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貢某、林某、倪某三人涉惡一案,依法對被告人貢某、林某、倪某作出有罪判決。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均服判,目前,判決已生效。看看案情:

案情回顧:

2014年下半年,蘇某武(已判決)組織被告人貢某、林某、倪某等人在鉛山縣永平鎮東門街的竹林開設賭場,糾集多人參與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

其中,被告人貢某、林某為該賭場的股東之一,被告人倪某在賭場負責發牌和洗牌。

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貢某從中獲利四千元左右,被告人林某從中獲利五千元左右,被告人倪某從中獲利五千元左右。

鉛山一涉惡團伙案宣判!3人服刑

生效判決:

鉛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貢某、林某在蘇某武的賭場內參股,共同開設賭場,被告人倪某在蘇某武開設的賭場發牌、洗牌,其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開設賭場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蘇某武糾集蘇某進、嚴某棟、李某兵、佔某等人在鉛山縣某鎮多地開設賭場、在賭場內安排人員負責放高利貸,為討要債務,蘇某武糾集人員採取毆打、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扣押他人財物等暴力威脅手段索取債務。

被告人貢某、林某、倪某明知蘇某武與他人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在蘇某武的糾集下參與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六條規定:

被告人貢某、林某、倪某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綜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對其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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