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的不同理論學說

‍ 大家好,今天給大家講解一下關於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的‍‍不同觀點展示。‍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它是因果關係的錯誤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果關係的錯誤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第二類是事前故意(結果的推後實現)。‍第三類是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

所謂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指的是‍‍行為人原計劃讓第二個行為發生死亡結果,沒想到第一個行為就提前實現了死亡結果。舉個例子,‍‍甲想先把乙毒暈,再把乙勒死,沒想到下毒過多,乙直接就被毒死。‍‍如果考選擇題,這肯定是故意殺人既遂了,現在我們考的是主觀題,‍‍該怎麼辦呢?‍

觀點展示。‍‍觀點一認為‍‍,甲在實施第一個行為時沒有殺人故意,‍‍甲原計劃讓第二個行為‍‍才發生死亡結果,而沒想到第一個行為卻導致了乙的死亡。‍‍因此觀點一認為‍‍成立過失致人死。‍‍

觀點二,可能會認為‍‍既然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那如果甲沒有遇見可能性的話,可能是意外事件,無罪。‍‍那麼,觀點二嚴格來說是和觀點一緊密相關的,但是它讓人覺得有點難以接受:想殺人,、想毒死;想毒暈、想勒死。‍‍沒想到毒死,‍‍甲卻會被定意外事件,無罪。‍‍情感上讓我們覺得‍‍恐怕難以接受。‍‍

那麼‍‍,如果我們想論證‍‍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我們必須要論證兩個事兒:(1)甲在實施第一個‍‍投放毒藥的行為時,就已經具有了殺人的故意。‍‍(2)甲的第一個行為就已經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了。‍‍如果沒有殺人故意、如果沒有實行行為,談何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此‍‍我們要想論證‍‍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必須要論證:第‍‍一,投毒行為本身‍‍具有‍‍實行行為的緊迫危險。‍‍第二,‍‍甲的投毒是‍‍故意的。‍‍這兩個是怎麼論證呢?‍‍

第一‍‍,應該說投毒本身是類型化的、常見的、多發的、容易‍‍致人死亡的具有緊迫危險的行為。‍‍因此,‍‍投毒行為本身‍‍是實行行為。‍‍

第二,‍‍無論甲‍‍想讓第幾個行為發生死亡,結果,總之甲都是故意的。‍‍甲對投毒本身‍‍就具有殺人的故意。‍‍那麼甲的第一個行為‍‍具有殺人的故意,‍‍因此有行為、有故意,甲就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這個話題如果考選擇題,‍‍我們都沒有問題。‍‍問題是現在我們應對的是主觀題,‍‍我們重點講的不是那個結論,‍‍而是要論證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我們需要從哪兩方面來著手:第一‍‍有犯罪故意,第二有犯罪的實行行為,即‍‍具有法益侵害的緊迫性。‍‍

明天我們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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