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輒扣“發國難財”的帽子系文革思維——論哄擡價格的違法認定

貧窮不是社會主義/致富不是罪過 ——鄧小平

動輒扣“發國難財”的帽子系文革思維——論哄抬價格的違法認定


文化大革命中,受“左”的影響,越窮越光榮,越富越有罪的思想深入人心,但凡家中有些資本的人,不問其財富來源正當與否,只要貼上資本家、富農的標籤,可能就要拉出去批鬥。而今,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了,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不少人依靠勤勞和智慧獲得了應有的財富。但時至今日,文革思維依然揮之不去,有官員喊出了“發國難財的人,要罰的他傾家蕩產”的口號;某執法部門對進價0.6元的口罩以1元的單價出售的商家進行重罰,不禁令人瞠目。

筆者完全支持執法部門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但是,“發國難財”一詞的最大問題在於,忽略了賺取財富的過程是否合法,是否正當,只依據有沒有發財這一結果即對行為進行定性,此類缺少法治思維的口號只能是情緒化的宣洩,於平抑物價和解決當前醫療用品的供需矛盾並無益處。

我國法律對商品價格是如何規定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口罩並非是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

從經濟學的角度,其實並沒有“發國難財”這個概念,資本不講道德,沒有感情,只會自然地向價值窪地流動,不需要貶低,也不需要讚揚,如不能理解這層含義,採取的干預措施只會適得其反。事實上,某些藥店為了防止被扣上“發國難財”的帽子而受罰,乾脆不賣口罩了,這樣反而更加劇了市場的供需矛盾。

現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認定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呢?

某地在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 1 月 22 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 15%的。

有這樣的指導意見存在,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下級在執法時會曲解法條本意了。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商品的價格是由價值決定的,並受供需關係的影響。就某一經營者來說,價格取決於成本和預期利潤,其中成本並不侷限於進貨價,還應包括春節期間大幅上漲的人工、物流。即便某些經營者通過一些合法的特殊渠道拿到了較為低廉的進貨價,但此類特殊渠道何嘗不是一種成本,其完全有權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進行銷售,而不應受到差價額的限制。

上述某地指導意見的的謬誤在於,一刀切地固定了商品價格和購銷差額,將成本簡單的認定為進貨價,不僅違反《價格法》經營者自主定價的規定,也忽視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而15%的購銷差價額的限制更是毫無法律依據。假設15%即構成哄抬價格,憑什麼14.99%就不構成呢?

相較之下,《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則要中肯的多,其梳理了《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歸納了15種哄抬價格的行為:

1. 虛構購進成本的;

2. 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3. 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4. 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5. 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6. 散佈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7. 散佈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8. 散佈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9. 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10. 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11. 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12. 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13.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14. 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15. 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以上行為總結下來就是散佈誤導性信息,囤積居奇,提高配套商品的價格。其共通點是,行為人惡意扭曲了市場的真實反映,人為地加劇了供需矛盾的緊張度,從而擾亂市場,由此認定哄抬價格的違法性,而不是機械化的認為高價=違法。換句話說,滿足上述構成要件的,即便未發財,也應當予以嚴厲查處。

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意見雖然在某些具體條款上還有待商榷,但總體而言充分運用了法治思維作出了較為客觀的論述,特別是還有一句:“‘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說明制定者認識到了現實情況的複雜性和法律的侷限性,指導意見不可能窮舉所有的違法情節,是否構成哄抬價格需由執法部門綜合實際情況進行個案的判斷。

榮宗敬、張謇、劉鴻生、張弼士都是在動盪局勢中成就的愛國實業家,他們經營的大多是當時市面上緊俏的商品,幸好沒有被扣上“發國難財”的帽子,才得以實業報國。疫情雖然兇險,但當前的營商環境顯然要遠遠好於舊時代,當出現物價異動時,除了運用合理的行政手段進行有效干預,不妨多利用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合理調配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資源,打破制度枷鎖,才能激發市場活力,從而在根本上實現有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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