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美國"濫訴"中的策略


洞悉美國

繼美國私人團體提起對中國的集體索賠訴訟之後,美國官方也"接踵而至"。先是密蘇里州總檢察長在聯邦法院提起了索賠訴訟,緊接著是密西西比州檢察長表態表示要跟進。在這兩個"官方"行動之後,特朗普終於在最後亮出了其"獠牙"。在4月27日的記者招待會上,特朗普公開表態稱,美國有很多方式讓中國承擔責任。為此目的,美國正在進行認真的調查。一旦美國"帶頭"在各國中向中國提出索賠要求,勢必會在國家間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因而不能不值得我們高度警惕。我們需要對美國的起訴行為進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討論其後續策略,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法律預案。


然而,就目前態勢而言,無論是從學者的批判來看,還是從實務部門的現有表現來看,我們對於相關訴訟的判斷和應對,主要還是停留在政治批判和一般性法理批判層面。對於美國訴訟行為的深入法律分析和應對,尤其是對於美國在訴訟中實際採用的訴訟策略,以及後續訴訟策略的走向,目前鮮見相關討論。


單純地用政治方式應對法律訴訟,從既有案例的角度來看,不僅成本很高,而且,還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其並不是解決法律糾紛的一種適當方式。爭端一旦通過法律方式啟動,其就必須遵循法律固有的邏輯。政治邏輯並不能阻止、干涉法律程序的連續性運轉。政治介入即使短期內有一定的效果,此種效果,隨時都有可能會後續的法律行為所取消,會將相關情勢"恢復"到政治介入之前的狀態,從而導致此前政治介入的效果"歸零"。所以,在啟動對法律訴訟的政治介入之前,我們需要對可能引發的相應後果進行全面考量。


單純的一般性法理批判,同樣屬於"於事無補"。一般性法理批判的特點就是:從表面看上去,每句話、每個論點都"頭頭是道",句句都是真理,但是,一旦適用於具體的爭端解決之中,卻起不到任何作用。常言道,批判容易,構建困難。在爭端發生之後,最要緊的,是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這個方案,應該建立在既有法理和案例的基礎之上。一般性評論,在任何時候都達不到此種要求。其並不符合爭端解決思維需要技術化、精細化、策略化的要求。


而從策略的角度來看,美國的某些訴狀,其技術性其實是非常高的,所採用的策略路徑,也是非常狡猾的,具有明顯的"圈套性"。


這裡僅以密蘇里州總檢察長的訴狀為例,簡要地討論其訴訟策略與訴訟"圈套"。


如果把美國私人團體和"官方"的訴狀逐一比較,就會發現,每份訴狀,或多或少存在差異。僅從被訴主體來看,筆者手裡的三份訴狀就"各有千秋"。在兩份私人團體遞交的訴狀中,一份被訴主體有兩個,分別是政黨和國家,另一份的被訴主體則有6個。而密蘇里總檢察長的書狀,被訴主體就更多,共有9個,既涉及國家、國家機構和地方政府,也涉及到政黨,還涉及到中國科學院和武漢病毒研究所。


在這三份書狀之中,密蘇里總檢察長的書狀明顯地要高出一籌,無論是在撰寫質量上,還是在具體策略的使用上。其具有明顯的"圈套性"。


我們當下對於美國訴訟的批判,主要是從國家豁免的角度進行。無論是私人團體提起訴訟也好,還是州檢察長提起訴訟也好,其對此顯然也"心知肚明"。為了突破此障礙,在被訴主體上,通過名列9個被告,密蘇里總檢察長"處心積慮"地設置了三層"濾布":


第一層濾布是一般性的,涉及到的被訴主體,主要包括國家、衛健委、應急管理部、民政局、湖北省政府、武漢市政府。對於這些主體而言,無論根據國際法還是美國的主權豁免法,都將一般性地享有國家豁免,除非屬於相應例外,因此,第一層濾布具有象徵性。這些主體突破第一層濾布是很容易的,不存在特別大的法律困難。


第二層濾布主要是針對政黨。根據美國主權豁免法,主權國家、國家機關、地方政府機構等都享有豁免。但此種豁免,能否及於政黨,則是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即使享有豁免,也需要建立在出庭抗爭的基礎之上。所以,要突破第二層濾布,已經很困難了。難以保證百分之百地成功。


第三層濾布所針對的對象有兩個:中國科學院和武漢病毒研究所。從訴訟的具體內容來看,檢察長是從商業行為這個角度來發起指控的。由於商業行為本身屬於國家豁免的例外,這兩個被告,就難以通過主張國家豁免來進行抗辯。而且,一旦從國家豁免的角度進行抗辯,其切入點在哪裡?職能?還是性質?從此角度來看,這兩個被訴主體不僅需要出庭,而且需要對程序性問題和實體問題進行實體性抗辯。


就上述三層濾布而言,過第一層濾布容易,過第二層濾布有點困難,第三層濾布更是難上加難。一旦任何一道濾布"攔截"成功,總檢察長的起訴,就已經成功了一大半。因為,任何一個主體一旦被迫進入訴訟程序,就必須參加接下來的程序進展,進入起訴方事先所涉及好的策略通道之中。考慮到起訴書中的證據、論證都只具有"初步"的性質,一旦被迫進入展開的訴訟之後,根據證據開示的相關規則和要求,圍繞本案的相關"事實",可能就會一點一點地被揭開。


可能有人會問,不出庭,不就啥事都沒有了?


對於第一層濾布所包括的主體而言,不出庭當然沒有啥問題;但對於第二層濾布所針對的主體而言,不出庭本身就意味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對於第三類主體而言,不出庭本身就可能意味著敗訴。而一旦敗訴,其實際結果和所可能引發的連鎖反應,則可能非你我所能預料。


所以,僅從被訴主體的設置策略來看,密蘇里總檢察長的訴狀就有其高明和狡猾之處:通過設置三類不同的主體這個圈套,就迫使我們不得不認真考慮是否要應訴,以及該如何應訴這個法律問題。不應訴,對於第二類主體和第三類主體而言,既有程序會繼續進行下去;應訴,就需要考慮全面披露與案情相關事實的問題。


而此種策略,顯然並不在我國學者和實務部門當前的考慮或關注範圍之內。然而,不關注此問題,只是單純地發起政治批判或法律批判,有用嗎?


或許,人家檢察長會在心裡對我們說:


跟我玩法律,你們是不是還嫩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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