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大壓爛肺
你好,你的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個方面,確定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
1、使用侵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使用侵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商標標識侵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反向假冒: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投入市場。
5、其他的損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二個方面,是否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註冊商標未使用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商標權人不能證明註冊商標在此前三年有實際使用,而且也不能證明自己因該侵權行為遭受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如果能證明商品來源合法,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停止侵權。
第三個方面,賠償數額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也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如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權人因侵權所得的利益計算方式以侵權獲得利潤為基準,一般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
商標侵權的對象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的計算方法: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侵權商品配比率(侵權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佔的比例)*利潤率。
米津律師
標題有些不夠清楚
不知道您是生產商還是經銷商!不同主體責任也不同!
如果是生產商,就得研究侵權行為是否確有其事,侵權範圍和影響,最好諮詢律師一起探討,因為商標侵權基本為主觀故意,不是你的商標不能用這個基本常識應該作為生產者應該知道!所以,如果自己就想仿冒,那就……你懂的!
如果是經營者,查驗自己進貨索證索票是否齊全,包括進貨的上家經營資質等!進到審查義務的,一方面可以向法庭主張自己盡到審慎義務,要求追加上家為共同被告,由上家承擔責任,一方面請求法庭確認自己盡到責任,不承擔責任,由原告起訴侵權主體!(當然,法庭可能會判決你先行賠付,然後你憑判決書及進貨索證索票起訴你的上家,要求返還你由此產生的損失費用,也會得到法院支持!)
涅槃tiger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建議委託律師,積極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