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何理解總局關於轉登記的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關於一般納稅人轉登記規定:“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納稅人在2018年曾選擇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允許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次數只有1次。
5. 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要滿足一個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這一個條件嗎?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答: (1)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條件,但是2019年只能辦理一次轉登記。(2)不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6.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7. 轉登記規定中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範圍?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8.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納稅人,其轉登記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9. 對於已經實行彙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彙總納稅後,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下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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