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北京空港科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發佈的相關文件進行的合理變更,本次變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一、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一)財政部於2017年3月31日分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年修訂)》(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年修訂)》(財會[2017]9號),於2017年5月2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年修訂)》(財會[2017]14號)(上述準則以下統稱“新金融工具準則”),並要求境內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財政部於2019年5月9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會[2019]8號),修訂後的準則自2019年6月10日起執行。

(三)財政部於2019年5月16日發佈《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財會 [2019]9號),修訂後的準則自2019年6月17日起執行。

(四)財政部於2017年7月5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要求境內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於2020年4月15日召開了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具體內容及對公司的影響

(一)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的要求,公司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長期應收款轉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公司評估了原來成本法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長期應收款,選擇不同的計量方法對公司財務報告無重大影響。

(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要求,對2019 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對2019 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公司執行上述準則在本報告期內無重大影響。

(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要求,對2019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債務重組,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對2019年1 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公司執行上述準則在本報告期內無重大影響。

(四)根據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要求,公司將於2020年1月1日起變更會計政策,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準則要求進行會計報表披露,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影響公司2019年度相關財務指標。

三、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的結論性意見

(一)獨立董事意見

經核查,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頒佈的新金融工具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使公司的會計政策符合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的權益。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二)監事會意見

經審核,公司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新金融工具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規定,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四、上網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議;

(二)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三)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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