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中“彩禮”性質如何認定?是否該返還?尚準律師幫您解答。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刘某系父女关系。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相识,2008年2月两人在何某家订婚。订婚时,何某通过媒人给付刘某礼钱10000元用于购买衣物。2008年10月24日,何某给刘某20000元,刘某给其父用于购买家具、衣服、冰箱、电视等结婚用品。2008年11月7日,何某给付刘某60000元用于结婚过日子。2008年11月12日,何某与刘某在何某的家乡按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因双方不满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后,二人正式同居。2010年6月,何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分居。何某与刘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何某不同意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刘某、刘某某返还彩礼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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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关于婚姻财产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这种赠与行为在婚姻恋爱关系中的表现是互相赠送礼品、礼金,这种习俗为人们所遵从,法律保护这一赠与行为,除非该赠与行为影响了赠与方生产、生活、或者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当事人没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并且由另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成立,依照习俗,一般不予退还。该案中,何某和刘某已按照当地的民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现何某不同意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彩礼影响其生产、生活,及刘某系借婚姻索取财物,且何某给付刘某的彩礼款已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举办婚礼及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故何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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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规定外,婚姻类案件处理也有相当一部分要考虑社会习俗,达到妥善的社会效果,实现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目的。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亦未证明因为给付彩礼导致了原告生活困难,无论从赠与行为的法律规定还是社会习俗,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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