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如何活下去!

2020年的疫情来势汹汹,给我们的生活按下的“暂停键”。经过“白衣战士”的艰苦奋斗和全国人民的同心协力,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一片向好,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但是出了国门,疫情却越演越烈!意大利、韩国封锁疫区,美、日、伊朗等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截止至今日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超64万!

2020年,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场严峻的挑战。而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一片向好,但国外疫情却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对外贸企业来说,“活下去”才是企业的首要目标!

所以,律包子整合了外贸企业关心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No.1

如果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没法按时交货,会被认定违约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什么是“违约”和“违约责任”?广义上来说,未履行约定的行为都属于违约;具体到合同意义上,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就是违约。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那么外贸企业未能按时交货,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构成合同违约。但构成违约就一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我们认为,即使该违约行为客观上是由疫情导致,而非由于履行方的过错,但因为每一份外贸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都不一样,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例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依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情势变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具有以上类似规定。

然而,英美法系国家对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限制较严格,一般而言,如果合同中并未将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管控措施列入合同免责条款的范围中,且合同义务并非绝对无法履行,即使履行合同将给合同一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属于该义务人应承担的合同风险。

所以,在外贸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十分重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我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对方也为《公约》缔约国,且合同未约定排除适用《公约》,则应适用《公约》关于“如果当事人遇到的履行障碍是非他能控制的,且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则该当事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No.2

如果外贸合同双方发生了纠纷,疫情期间应该怎么解决?

其实在纠纷产生之前,甚至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对相关条款进行把控、约定、限制是最有效和性价比最高的,对外贸合同来说更是如此。

对此,如果纠纷已经产生,我们建议双方可尝试就合同的相关义务协商作出变更,互相妥协与让步。

如果双方均不愿妥协或让步,无法协商,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主张权利一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选择诉讼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原则,进一步确定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外贸合同的文本并非单一语种,还应确定合同解释应以哪国语言为准。

另外,无论是诉讼或仲裁,证据都是最重要的。企业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并仔细分析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权利义务条款、免责条款等,为维权作好事先评估。反之,若企业被动卷入诉讼或仲裁,应积极制定案件应对策略,避免因纠纷案件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

No.3

针对外贸企业,有什么建议?

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席卷全球,即使外贸企业还未遇到上文讨论的情况,但也应该未雨绸缪,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权益。我们建议,所有的外贸企业都应该提前做好以下几点:

1、要重视合规,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应着重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

2、与外贸相关方保持沟通,如遇新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3、根据企业自身状况,适当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5、在洽谈、缔约、履行、售后等所有过程中注意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

6、如有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事前防范疫情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已到关卡,跨过去,则海阔天空;跨不过则可能颗粒无收!

律包子愿助力所有外贸企业共渡难关,

守得花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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