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兩歲丈夫便離家出走 回來就提離婚 妻子這個要求到底合法嗎?

孩子兩歲丈夫便離家出走 回來就提離婚 妻子這個要求到底合法嗎?

杭州網訊 在時長26年的婚姻裡,因為感情不和,婚後丈夫離家出走,一走就是23年。就在去年,丈夫第二次提出離婚,這次妻子想通了。離婚可以,請支付一下孩子18年的撫養費。日前,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做出判決。

1994年,文哥和芳姐喜結連理,可結婚的喜悅沒能持續多久,兩人因性格不合在婚後經常產生矛盾,就連兒子的降生也沒能彌補兩人之間的裂痕。

1997年,文哥離家出走,獨留芳姐在家,既要照顧年僅兩歲的兒子,又要與公婆辛苦經營小本生意維持生計。文哥離家後對兒子不聞不問,偶爾回家,也只是為了向父母拿些生活費,與芳姐更是爭吵不斷。

2018年,文哥訴至法院第一次要求與芳姐離婚,但未獲法院支持。

2019年,文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芳姐也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但芳姐提出,這麼多年文哥沒有盡到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應支付18年的子女撫養費。而文哥卻認為自己雖然沒有撫養孩子,但妻子跟公婆一起居住,公婆實際上負擔了孩子的開銷,自己不應當再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次離婚訴訟中,雙方都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而芳姐對兒子多年撫養確有付出,文哥在孩子年齡尚小時就離開家庭,文哥應當就兒子的撫養費向芳姐進行補償,法院支持文哥向芳姐支付子女撫養費12萬元。

法官寄語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並不因祖父母對孩子的成長有所付出而得以免除。為人父母者還應考慮自己對家庭的責任,即便夫妻感情不和,婚姻難以維持,也不能逃避撫養子女的責任。對於夫妻來說,如果婚姻生活出現問題,還應積極面對,採取逃避的辦法並不可取,反而可能造成家庭生活的不幸。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來源:杭州網

聲明:本文已註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