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林業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

關於做好林業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

辦秘函〔2020〕16號

各市林業局,局機關有關處室、局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辦發字〔2020〕26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近期生態環境部經國務院同意,印發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將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列入其中。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自然保護地日常監管,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由其依法立案查處。

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權,也不再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對有關案件線索和正在立案查處的案件,要主動與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接,依法做好移交工作。

安徽省林業局辦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關於做好林業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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