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小知識 │ 供應商的法定維權手段的哪些?

供應商的法定維權手段的哪些?

一、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提出詢問,採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覆。

二、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第五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三、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四、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五、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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