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2019 年 4 月 9 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意義重大。

該意見的提出,對於司法實踐中(特別是今年 315 曝光 714高炮之後),公檢法機關如何定義「套路貸」,如何將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作一個明確的區分,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判斷標準,其意義不亞於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套路貸」和高利貸是一回事情嗎?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套路貸」與高利貸從來就不是一回事。「套路貸」是刑事犯罪,本質是套路,是騙。

《套路貸意見》中明確說明,「套路貸」是指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很多詐騙性的「套路貸」,必須是一種欺騙行為,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比如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等等行為,讓借款人無端受騙,在不知不覺中讓借款人承擔不應該負責的本金和利息,即存在行騙-受騙的行為過程,這種可能構成詐騙性「套路貸」,涉嫌的罪名就是詐騙罪。

而如果是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虛增債務,借款人明知到自己利益受損但不敢反抗,則出借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涉嫌的罪名就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搶劫罪。

如果出借人使用銷燬、隱匿還款證據,藉助訴訟手段非法侵佔借款人財產,則可能構成虛假訴訟,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虛假訴訟罪。

2.砍頭息和 714高炮算不算「套路貸」?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所謂砍頭息,是指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比如雙方約定借款 1 萬,實際支付只有 9800 ,沒有支付的 200 塊算作第一個月的利息預先支付,這就叫砍頭息。這種砍頭息實際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主張本金只能以 9800 計算,法官會支持。

但這種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主要看合同條款的約定,如果合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也就是借款人對此不知情,就算作「套路貸」;但是如果合同對於這種砍頭息的約定很明確,雙方的意思表達很清晰,即便借款人事後認為自己利益受損不同意,也只是算作民事糾紛(一般是借款方贏),不能算作「套路貸」。

那 714高炮算不算做「套路貸」?

首先, 714高炮只是一個媒體術語,是指那些期限為 7 天或 14 天的高利息網絡貸款,其包含高額的砍頭息及「逾期費用」。利息方面年化利率基本上都超過了 36% ,甚至有的達到了 1500% 。

關於砍頭息,前面已經講過了。因此 714高炮討論的重點,就是天價的逾期利息。對於這種模式,其是否是「套路貸」,也是看手法。因為很多天價逾期利息,在合同中都難以體現,比如借款人借款後,出借方或平臺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還款或還息,從而刻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然後搬出平臺所謂的逾期罰息條款,讓借款人承擔高額利息,或者指定其向關聯公司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這種,就屬於「套路貸」,涉嫌詐騙犯罪,如果還是用暴力、軟暴力方式逼債,催收,就涉嫌敲詐勒索。

「套路貸」的本質,是套路,是騙,具體的方法如下: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5)軟硬兼施「索債」。

3.「套路貸」與暴力催收要嚴格區別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套路貸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套路貸意見》已經明確把「套路貸」限定在詐騙罪的範圍內,如果有暴力催收行為,則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等。如果是詐騙行為和暴力催收行為兼有,則可能數罪併罰或者從一重罪處罰。

4.高利貸,屬於民事借貸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所謂高利貸,其實根據其字面意義就能完全表達,就是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行為。較早對其明確的定義,來自於 2002年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即利率超過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 4 倍。

但是在 2015 年最高院出臺的民間借貸規定後,年化 24% 成了司法實踐中公認的高利貸界定標準。超出此標準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超出 24% 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超過 36% 的部分,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求法官判決歸還。注意,這裡的是不受保護,不表示這種高利貸行為就是違法犯罪,其僅僅是不被法官認可,當事人不會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這也是為何 2018 年各地互金協會在劃定現金貸、小貸公司的借貸利率標準時,紛紛以年化 36% 為紅線。

同時, 2015 年的最高院民間借貸規定,還對砍頭息、複利計算、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總體的原則就是,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民間借貸,是伴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行業和社會關係,借貸關係,不能被銀行所壟斷,私人間因為救濟、週轉等需求,將自有閒置資金進行放貸,屬於救人水火的合法民事行為,明確約定利息,同時不保護超出高利貸標準的利息,打擊套路和暴力,才是真正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明知選擇。

5.一旦定性「套路貸」,哪些人會成為共犯?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除了實施「套路貸」犯罪的直接責任人以外,《套路貸意見》還對該類案件中的共犯範圍做了相對明確的規定,這類規定,實際上對於辦理非法集資案件、走私案件等等都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以下人員,如果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都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6.犯罪數額的認定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套路貸意見》提出,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這項規定,符合當前侵財類犯罪,特別是詐騙犯罪涉案數額的認定標準。即凡是非法佔有的財物,都要算入犯罪數額,但是如果有支付給被害人的本金數額,則不能算作涉案金額。比如某「套路貸」組織通過「套路貸」方式,騙取被害人 100 萬,但是為了事實實施詐騙,預先支付了 30 萬給被害人,那麼詐騙數額,就應該認定為 70 萬。

7.金融創新,不能以大量無辜者坐牢為代價。


怎麼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



從去年打擊現金貸、職業放貸人開始,不斷的有聲音認為,所有的高利貸、職業放貸行為都屬於涉嫌詐騙罪的「套路貸」。

但實際上,如果要涉嫌詐騙,必須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和非法佔有目的,但是實踐中,大量的放貸行為,雙方約定的高利息是公開的,你情我願,這裡面根本不存在受騙人,何來詐騙之理?如果借款方對於高利息有異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端,國家對於民間借貸的砍頭息和利息限額都有成熟的規定,根本不需要通過刑事手段來保護,這樣反而會激增大量的期盼出借人坐牢從而不用還錢的「老鐵」和「老賴」。國家希望通過刑事手段打擊的,向來是暴力催收和套路貸,而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理應在民事糾紛內解決。

所以,《套路貸意見》中指出,高利貸不是「套路貸」,職業放款人也不是「套路貸」,也不是非法經營,屬於民事糾紛和無照從事放貸的行政違法行為,不是犯罪。這篇司法意見,應該可以讓很多人不用或者不用擔心吃牢飯了。

金融創新,不能以大量無辜者坐牢為代價,罪刑法定,是始終不變的原則。

法治,終會越來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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