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某男酒後一元錢起因暴打司機並襲警被刑拘

丹東某男酒後一元錢起因暴打司機並襲警被刑拘

(遼寧區域經濟/郝洪偉)4月10日23時許,丹東一名醉酒男子因乘坐出租車差了司機一元錢,司機本來也不打算要了,可是該男子非要給司機錢,拖拽司機到其家中取錢,並拽壞了司機的口罩,司機趕忙掙脫,並求助其他出租車司機報了警。而該男子跑入旁邊食雜店,拿了一元錢給司機師傅。按說到家了,車費也結了,雖說藉著酒勁起了點爭執,事情也該完結了,但不知是哪條神經起了火花,緊跟著的,該男子對司機一頓拳腳相向。

此時,丹東市公安局元寶分局七道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火速趕到了現場。看到警車,男子撒腿就跑,民警隨即將其追上。面對處警民警,男子不停地辱罵、撕扯、推搡,還掰傷民警的手指,更囂張的是用頭猛擊民警面部。該男子的暴力襲警,造成處警民警鼻骨骨折、掌骨骨折、拇指挫傷、面部挫傷。

經過調查,該男子姓李。在派出所內,李某不停叫囂,辱罵民警,還要求被“優待”。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4月11日,李某已被元寶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公安民警履行執法職能,維護的是國家法律尊嚴、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請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主動配合支持民警執法,共同維護法律尊嚴。對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維護民警合法權益。

什麼是“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執行公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襲警,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審核總編 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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