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虐貓並拍視頻販賣,被開除是不是就意味著事件結束

假如他不是大學生,而僅僅是一個無業人員呢?

沒有學校可以開除他,也沒有公司來開除他,他是不是就不用揹負任何處罰了?

目前似乎尚無法律、法規對虐待流浪貓的行為進行規範和處罰。但在網上發佈虐貓視頻確屬違法行為。

如果虐殺的是有主的名貴貓,可能觸犯《刑法》中的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如果虐殺的是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也有相應處罰。

如果用流浪貓狗肉冒充其他肉,可能觸犯《刑法》中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罪名,虐待實驗動物可能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規章和各地頒佈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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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無法律明文規定要對虐待流浪貓狗的行為進行處罰。換句話說,這種行為目前尚不違法,屬於違反道德的行為。虐殺流浪貓雖然不違法,由於行為殘忍,被輿論譴責,而山理此次開除虐貓大學生,應該也是為了平息輿論。

一直有人大代表在建議要對這種行為立法規範,農業農村部也進行過答覆。但因為動物保護涉及行業發展、民族習俗、宗教習俗、倫理道德等多重複雜因素,全面提高動物保護水平仍是艱鉅而長期的系統性工作。

虐貓雖然不違法,但是發佈、販賣虐貓視頻,違反了國家網信辦公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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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對虐貓視頻的發佈者,網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但該規定並未明確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到底指向哪部法律法規。希望未來法律法規可以對處理依據加以明確。

再看山理開除學生,從教育部發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來看,退學分為三種:

1、學校做出退學處理,這是一種行政行為,學生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

2、勒令退學處分。根據前述規定,對犯錯誤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3、學生主動申請退學(包括經學校做工作後學生申請退學,簡稱勸退),經學校批准。

這三種退學有一定區別,第三種屬於學生自願行為,學校經說服教育無效予以批准,一般不存在違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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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被勒令退學的,可能還保留了學籍,學校還可以發給學歷證明(即畢業證書),但不能發學位證書。而被退學處理的學生,就喪失了該校學籍,也沒有學歷證明、學位證明。

對於範某,除了道德譴責以及學校的勸退,現在確實不能做什麼了。以後的生活中,如果他遇到了知道這件事的人,還能抬起頭來嗎?他的老師同學鄰居親戚會怎麼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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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虐殺小動物,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甚至範某此次的行為,很有可能成為立法的基石。

再次強調:吃小動物跟虐殺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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