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新《條例》大力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出臺新《條例》大力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出臺新《條例》大力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將於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副市長吳清在4月21日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舉措,市科委主任張全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上海科創辦執行副主任彭崧、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進、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李軍出席發佈會。

《條例》共9章59條,重點以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為目標,對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作出系統性和制度性的安排,如提供研發資助,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給予公平普惠的支持;擴大科研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編制使用、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等。

《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上海市副市長吳清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上海的重大戰略任務,也是上海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的內在要求。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時,作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的重要指示。近年來,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經歷了“夯實基礎”“攻堅突破”“深化推進”等階段,多層次的創新平臺體系基本形成,開放性的創新空間格局全面拓展,系統性的重大創新任務佈局不斷優化,支撐性的創新法規和政策體系日益完善,這些都為今年形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基本框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目前,上海全社會研發投入佔GDP比例達4%,比五年前提升0.35個百分點。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47.5件,比五年前翻了一倍。上海綜合科技進步水平指數始終處在全國前列,科技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穩步提高,科技創新策源能力和國際影響力加快提升。

《條例》的制定為貫徹落實重大國家戰略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同時,科創中心建設涉及科技、金融、財政等眾多領域,在縱深推進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日益凸顯,制定本《條例》,將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轉化為制度安排,破解制約創新的制度瓶頸,有利於通過制度創新推動科技創新,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制度效能。

自去年1月中旬以來,根據上海市人大的立法要求,市科委牽頭,市司法局、市科創辦等部門緊密配合,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形成了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審議。今年1月20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從法律層面確定了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基本框架,為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依據,加快形成制度保障體系。《條例》著力將“最寬鬆的創新環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體現在制度設計中,體現鮮明的改革和創新導向,以“創新主體建設、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承載區建設、創新環境建設”為邏輯主線,充分發揮市場對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有效發揮政府在協調創新活動、整合創新資源、銜接創新環節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與動力。

《條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點和創新點。最突出的體現為:

一是注重創新策源能力的提升,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完善科學研究佈局,優化科學研究政策導向、發展機制和環境條件,建設國家實驗室、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提高科技創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佈局方式、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創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基礎研究以外,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在佈局方式上,開展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規劃佈局,突出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系統推進本市技術創新工作。

二是注重激勵人才的創新活力,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創新創業的條件和平臺,營造近悅遠來、人盡其才的發展環境。如,鼓勵用人單位完善收入分配機制,體現創新貢獻的價值導向,科研人員的收入應當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對於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確將競爭性財政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收入等不納入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

三是注重創新主體的培育,通過在創新市場培育、社會環境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審批等方面做減法,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動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並適當放寬國有資產份額的比例要求,並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等方面享受與科研事業單位同等待遇;為科研事業單位放權鬆綁,擴大選人用人、編制使用、職稱評審、機構設置、科研立項、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四是注重營造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條例》對科學普及、表彰獎勵、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明確了相關制度,《條例》對於新科技發展帶來的倫理風險,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規定對未達預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未違反科研誠信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五是注重創新載體的建設,通過聚焦張江,加快張江科學城建設,引領帶動若干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建設,併發揮重要承載區、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等區域的綜合政策優勢,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全城全域創新。

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打算和考慮

吳清說,要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解讀,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條例》與“科創22條”“科改25條”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構建起了門類齊全、工具多樣的科技創新政策法規體系。各相關部門、各區將結合自身實際,把握關鍵環節,開展全方位、多層次、有針對性的學習培訓。同時,我們將充分利用互聯網、新媒體等途徑,組織開展政策解讀,使各類創新主體瞭解支持創新的相關措施,積極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是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貫徹落實力度。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範圍廣、創新鏈條長、關聯度大,不僅僅是科技管理部門的事情,還需要各相關部門、各區的支持協作,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市相關部門將結合承接的任務,聚焦科技、金融、產業、人才等領域,起草制定實施細則,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對於法律的留白處和出現的新形勢、新需求,各相關部門、各區將及時研究、大膽創新、先行先試,切實發揮《條例》的引領保障作用。

三是進一步開展實效評估,做好持續跟蹤調研。《條例》的發佈和實施,將是完善科創中心建設有關政策制度保障體系的一個新起點。《條例》正式實施後,我們將持續跟蹤制度實施情況,適時開展落實情況評估,並結合全球的新趨勢、國家的新要求、兄弟省市的新動態,及時發現、分析和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推進立法研究和制度創新,為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定位和總體思路

上海市科委主任張全介紹說,《條例》在定位上,是全市科創中心建設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進法,重點以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為目標,對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作出系統性和制度性的安排。

在制訂思路上,力求體現“最寬鬆的創新環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以激發和保障各類創新主體的活力和動力為根本宗旨。明確政府部門(推進主體)在科創中心建設中的職責,以及各類創新主體的權利,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活力和動力,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科創中心建設。

二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結合。《條例》明確建設目標、關鍵舉措、重點工作任務的同時,更加註重可操作性,在內容上能夠細化的儘可能細化,尚不具備細化條件的,提出前瞻性的發展方向,為今後的改革提供支撐。

三是突出上海基礎和特色。要充分利用上海開放程度高、產業門類齊全、科技創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聯動發展基礎較好等優勢,進一步推進創新生態系統建設,厚植上海科技創新優勢。

《條例》的主要框架和主要內容

《條例》在總體框架的構思上,創新主體是科創中心建設的核心力量,創新能力是科創中心建設的核心內容,創新人才、承載區和科技金融是科創中心建設的核心要素,同時,科創中心建設也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文化、誠信與倫理監督、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等軟環境支持。為此,《條例》按照“明確建設主體、明晰建設內容、突出核心要素支撐、推動形成創新生態”的邏輯主線,作了相應的內容排布。

《條例》共9章59條,其中,總則和附則兩章明確了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目標、實施主體和時間(共11條);第二章、第三章體現了創新主體建設和創新能力建設的制度需求(共18條);第四章明確了聚焦張江,打造上海科技創新中心的核心載體和引領性力量(共5條);第五章重在激發創新人才動力和活力(共6條);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提出了金融支持、知識產權保護和環境建設的保障(19條)。《條例 》突出以下重點內容:

(一)充分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活力和動力。

一是助力企業科技創新,通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提供研發資助,落實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給予公平普惠的支持。

二是為科研事業單位放權鬆綁,擴大科研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編制使用、職稱評審、薪酬分配、機構設置、科研立項、設備採購、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是培育新型研發機構,在設立登記、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經費支持等方面創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發展。

四是促進各類主體協同創新,推動各類創新主體開展聯合攻關,發揮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在協同創新中的協調和服務作用。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全面提升科技創新策源能力。

一是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統籌加強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健全科研項目分類管理機制,支持非共識項目研究;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支持國家實驗室發展,打造戰略科技力量。

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建立健全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監管機制,建設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三是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完善產業佈局,促進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採用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創新產品的規模化應用。

四是提升創新開放合作能力,加強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內外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構建長三角區域創新共同體,鼓勵相關創新主體組織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三)促進創新要素集聚、強化創新資源配置,形成對科創中心建設的全方位支持。

一是完善科創中心建設空間佈局,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各具特色的科創中心承載區;著力打造張江品牌,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創新極。

二是打造科技創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機制,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創新創業的條件和平臺,營造近悅遠來、人盡其才的發展環境。

三是促進科創中心與金融中心聯動,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服務企業,鼓勵各類資本參與投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設立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

(四)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生態環境。

一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健全評議和預警制度,加強行政和司法保護,促進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工作的融合。

二是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

三是強化科研信用管理與科技倫理監督,健全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構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明確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體應恪守的價值觀念、社會責任和行為規範。

四是營造鼓勵創新的社會氛圍,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未違反科研誠信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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