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財稅答疑—贈品的個稅問題

我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公司開盤時舉行了活動,到場的公司外部人員即可獲得贈品,請問對於這類贈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另外,在房屋銷售時,還存在買房贈家電等銷售模式,請問對於這部分贈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答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故房地產企業買房贈家電等買贈業務中的贈品,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範圍,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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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贈送到場參加開盤活動的公司外部人員的贈品,在財稅[2011]50號文第二條也有專門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2019年1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其他所得”項目被刪除,同時,對於原歸屬“其他所得”的相關項目如何劃分,未出臺相關政策,致使大家不知如何處理。

直到2019年6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將問題明確: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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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買贈模式下,對於贈送買房客戶的贈品免徵個人所得稅;無買即贈模式下,對於贈送外部人員的贈品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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