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對法院“合法強拆”法律如何規定?是想拆就能拆嗎?

在徵地拆遷中,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頒佈以來,強拆權力已經從行政機關手中轉移到法院手中,也就是說目前只有法院才有強拆的權力,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包括市縣政府均無權強拆,法院強拆,也可以視為“合法強拆”,那麼法律對法院的強拆權是如何規定的呢?

徵地拆遷中,對法院“合法強拆”法律如何規定?是想拆就能拆嗎?

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法律授予的,“法無規定不可為”,目前我國任何法律規範都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強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必須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法院強拆的權力首先是基於行政機關的申請執行。

徵地拆遷中,對法院“合法強拆”法律如何規定?是想拆就能拆嗎?

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拆遷部門申請法院強拆的前提,必須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也就是說,如果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那麼行政機關就不能申請法院執行強拆。

徵地拆遷中,對法院“合法強拆”法律如何規定?是想拆就能拆嗎?

可見法院的強拆權是受到法律嚴格限制,必須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程序,法院才可以行使其強拆權力,期間如果拆遷戶通過法律手段及時維護了自己合法權益,提起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可以阻卻強拆發生的。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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