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毗鄰的成套住房可否組合設定為一個不動產單元

作者:不動產頻道特約顧問 北京城市學院眾城智庫 劉守君

張某有二套毗鄰的商品住房,按套登記在其名下,持有二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張某想把該二套住房合併在一起登記,領取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現向登記機構申請因合併房屋產生的變更登記。問:對張某申請的因合併房屋產生的變更登記,登記機構可否辦理?

有觀點認為,《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6.1.1條之(4)規定,成套住宅(包括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應以套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層、間等)權屬界線固定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層、間等)房屋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據此可知,成套住房只能以套為不動產單元,否則,屬於不符合不動產單元設定的情形。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4.8.2條之3規定,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符合不動產單元設定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作不予登記處理。因此,對張某申請的因合併房屋產生的變更登記,登記機構不能辦理。筆者不支持此觀點。

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併不動產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9.2.1條之4 規定,登記在同一權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併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據此可知,登記在同一權利人名下的一個房屋不動產單元,分割成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房屋不動產單元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因房屋分割產生的變更登記。登記在同一權利人名下的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房屋不動產單元,合併成一個房屋不動產單元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因房屋合併產生的變更登記。因此,本案中,張某申請的因合併房屋產生的變更登記,登記機構可以辦理。

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6.1.1條之(4)規定,成套住宅(包括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應以套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層、間等)權屬界線固定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層、間等)房屋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據此可知:

第一,第一句“成套住宅(包括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應以套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基於其中的措詞“應”,本句屬於強制性規定。第二句“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層、間等)權屬界線固定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層、間等)房屋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基於其中的措詞“宜”,本句屬於選擇性規定;

第二,從《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6.1.1條之(4)規定的結構上看,如果把第一句“成套住宅(包括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應以套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理解為“凡成套住房都應當以套為不動產單元”,那麼,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成套房屋的,也必須以套為不動產單元,若如此,第二句“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層、間等)權屬界線固定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層、間等)房屋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則沒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不能把第一句理解為“凡成套住房都應當以套為不動產單元”。在第二句存在的情形下,第一句“成套住宅(包括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應以套為單位劃分定著物單元”應當理解為:一是一套住房,不能以該套住房內的客廳、寢室、陽臺、廚房、衛生間等某個部位為不動產單元,只能以套為不動產單元。二是與成套住房連接在一起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不能按住房、車庫、車位、儲藏室等部位分別設定不動產單元,只能以套為不動產單元;第三、“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層、間等)權屬界線固定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層、間等)房屋宜各自獨立劃分定著物單元”應當理解為:一般情形下,當同一權利人擁有多套成套房屋時,最適合的是以每套住房設定一個不動產單元,但二套或二套住房組合後其權屬界線封閉的,設定為一個不動產單元也是可以的。因此,本案中,張某申請的因合併房屋產生的變更登記,登記機構可以辦理。

結論:二套毗鄰的成套住房可以組合成一個不動產單元,當事人因此申請的不動產登記,登記機構可以辦理。


二套毗鄰的成套住房可否組合設定為一個不動產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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