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報紙公告催款,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通過報紙公告催款,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司法觀點

公告送達作為一種法律擬製的送達方式,其前提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債權人應當先向債務人住所郵寄或採用其他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催收文書。債權人直接在報紙上公告催收債權的,不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知識點:

1、如何中斷訴訟時效?

2、報紙公告能否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3、債權人是否應當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否因主債務中斷而中斷?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2012年6月21日,A銀行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同日,湯某向A銀行提供《個人保證擔保函》,自願為B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被擔保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主債務及由此產生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及和A銀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此外,葉某和肖某也作為保證人為B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證。2012年6月26日,A銀行依約向B公司發放借款1300萬元。

後因B公司逾期未歸還利息,2012年10月A銀行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清償債務,湯某、葉某、肖某承擔保證責任。後A銀行為了與保證人達成和解協議,A銀行於2013年1月28日撤回了對湯某、葉某、肖某的起訴,法院作出228號調解書:B公司、葉某、肖某於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和複利…

後B公司及保證人均為履行228號調解書的義務,A銀行又於2014年5月12日、2015年3月21日在《文匯報》上對湯某進行公告債權催收。

2017年2月,A銀行將湯某訴至法院,要求湯某承擔保證責任。庭審中湯某辯稱,在228號民事調解書中A銀行與其他保證人達成和解並撤回了對湯某的起訴,意味著A銀行放棄了對湯某的實體權利。而且

A銀行在報紙公告催收債權的方式不恰當,不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現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

法院認為

A銀行與湯某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對於湯某所稱A銀行已經放棄對湯某實體權利的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228號調解筆錄中,A銀行同意撤回對湯某等人的起訴,與B公司等其他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但A銀行並未明確放棄對湯某等連帶保證人追償的權利。現湯某稱A銀行在筆錄中沒有聲明保留對其的訴權,應當認定A銀行已無實體上之勝訴權,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對於A銀行主張湯某承擔保證責任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首先,就A銀行於2014年5月12日、2015年3月21日在《文匯報》上對湯某進行公告債權催收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本院認為,本案訴訟時效爭議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

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採用直接、委託或公告送達催收文書等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者保證人自認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的,都產生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就公告送達方式的適用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即公告送達作為一種法律擬製的送達方式,其前提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本案中,A銀行未向湯某相關住所郵寄或採用其他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催收文書,即以湯某在228號中未到庭為由認定湯某屬於下落不明而在《文匯報》上對湯某進行公告債權催收,該公告送達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能產生主張權利的法律效果。

其次,就A銀行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規定,連帶保證中對任一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效果及於其他保證人。對此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承擔的債務具有獨立於主債務的特性,主債權人既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在主債權人只向主債務人或某一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未向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並不能推定其向其他保證人也主張權利。A銀行所引用之規定所指連帶債務人,系基於主合同關係的共同債務人,並不適用於本案屬於從合同關係的連帶保證人。A銀行向B公司及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並不導致湯某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綜上,湯某認為其一直在上海居住,未改變聯繫方式,並未下落不明,A銀行所發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採信。A銀行所稱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均不成立,其在2013年1月28日撤回對湯某的起訴後,直至2017年再次向法院對湯某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其訴請要求湯某就B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駁回A銀行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訴訟時效和保證責任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如期間屆滿未行使,則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只要債務人進行抗辯,權利人的請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權利人因為各種原因不想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也應當通過實施某些行為來中斷訴訟時效。當產生了中斷事由後,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權利人可以通過實施以下三種行為來中斷訴訟時效:

第一、起訴或仲裁。關於起訴後又撤訴的行為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爭議,但目前的主流觀點是認為如果起訴之後對方已經收到起訴狀副本,權利人再撤訴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例如本案中A銀行於2012年10月起訴B公司和保證人,該案起訴狀副本已送達全部被告,並且原被告之間進行了和解最後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雖然A銀行於2013年1月28日撤訴,也同樣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自此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第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主張權利”要求權利人明確向債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法律沒有規定主張權利需要通過特定形式進行,因此口頭或書面主張權利都是可以的,但是權利人事後要能夠證明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常見的主張權利的方式例如發律師函、催款函、電話催款(要進行錄音)等。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按照約定從債務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也屬於主張權利的方式,同樣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第三、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同意履行債務即可,無論債務人要求分期履行還是部分履行,或要求延期履行等,都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常見的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的方式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制定清償計劃等。

2、報紙公告能否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我們前面所述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大部分都是建立在權利人能夠與債務人取得聯繫的前提下。如果權利人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則權利人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來主張權利,以中斷訴訟時效。

公告所選擇的媒體必須是在債務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而且權利人應當在公告中明確表達主張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意思。這種情況下,報紙公告是可以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實際上並不一定能讓對方獲悉公告內容,但法律仍然把公告作為一種擬製的送達方式,默認公告能起到讓對方獲悉內容的效果,原因在於權利人客觀上窮盡一切方式仍然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因此,公告必須謹慎適用,只有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公告送達,否則有可能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A銀行選擇的媒體符合法律規定,但湯某未改變聯繫方式,不屬於下落不明的情形,且A銀行也沒有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送達,因此A銀行不得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進行債權催收。

公司治理建議

1、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中斷而中斷

保證責任有兩種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的確會引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一起中斷。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是不會引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的。

換言之,債權人在對主債務人催收債權的同時,應當對保證人也催收債權,這樣才能達到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一併中斷的效果。因此,本案中A銀行對B公司或對其他保證人催收債權的行為並不會導致湯某的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2、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算。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應當注意區分。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或延長,而訴訟時效是可以被中斷、中止的。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是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而債務人未在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不會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僅是保證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債權人應當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例如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則保證期間為兩年。【合同法研63】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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