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回避,同一起火災爭議怎能由相同的人連續三次複核

2019年12月29日,廣東省東莞市石排鎮某處廠房屋頂彩鋼房發生火災,環保設備和倉庫內部分物品燒損,無人員傷亡。隨後的火災事故調查一波三折,火災調查結論始終未能讓雅瓊廠接受,為此找到省總隊。為什麼會出現如此情況?

應該回避,同一起火災爭議怎能由相同的人連續三次複核

火災現場俯瞰

【複核過程】事情緣起於消防大隊就同一起火災前後作出三份不同的火災事故認定,東莞市消防救援支隊也先後三次作出複核決定。

第一次。2020年02月23日,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樓頂鐵皮倉庫內東北區域(即倉庫北側大門東向鐵皮牆自西向東8米處於倉庫東西向中軸線之間的區域),起火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燃可燃物所致。倉庫使用人有異議,提出複核。東莞支隊經複核予以撤銷,責令消防大隊重新認定。複核人員為黃某某、陳某某。

第二次。2020年05月13日,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四樓東北角環保設備風機房(雅瓊使用的)區域,起火原因是雅瓊環保設備UV光解淨化器發生故障,產生火花引燃環保設備內可燃油漆蒸汽爆燃所致。雅瓊廠有異議,提出複核,東莞支隊經複核予以維持。經雅瓊廠申訴,東莞支隊撤銷該《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複核決定書》。複核人員和申訴承辦人仍為黃某某、陳某某。

第三次。2020年10月10日,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四樓東北角環保設備風機房(雅瓊使用的)區域,起火原因是環保設備內的可燃油漆蒸汽及積累油漆殘留物等物質遇火源起火蔓延成災。雅瓊廠有異議,提出複核,東莞支隊經複核予以維持。雅瓊廠仍有異議,趕到廣州向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申訴。複核人員還是黃某某、陳某某。

應該回避,同一起火災爭議怎能由相同的人連續三次複核

雅瓊廠環保設備間內部

【異議內容】雅瓊廠不接受複核決定的原因主要是複核機構對於其提出的異議,沒有給予合理解釋。異議可概括為兩點:

一是起火部位異議。認定的起火部位無法與現場燃燒痕跡相互印證。火災現場被燒輕重程度呈西重東輕,物體受熱面以及金屬變形變色燃燒痕跡、倒塌方向等燃燒痕跡,都指向倉庫內東北區域(注:第一次認定的起火部位),明顯呈現由此部位向四周蔓延態勢。而雅瓊廠設備間位於現場東側邊緣,室內部分面積甚至沒有過火,燒損程度明顯輕於其他區域。

二是起火原因異議。首先,始終沒有查清引火源。消防機構認定起火原因是環保設備內的可燃油漆蒸汽及積累油漆殘留物等物質遇火源起火蔓延成災。列舉可燃氣體和可燃固體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起火物,遇到火源發生燃燒的形式特徵也完全不同。到底是哪種物質被哪種火源點燃,沒有予以明確。其次,雅瓊廠設備間沒有存放可燃物,消防機構從房間從上到下,環保設備裡裡外外,都提取了物證,送鑑定機構進行物證檢驗鑑定,既未檢出電氣類火災痕跡,也未檢出自燃物質,否定了存在電氣故障和物質自燃的可能。第三,分析隔壁房間監控視頻的畫面,可見火光初現同時,倉庫內也有火光。第四,監控顯示在起火前15分鐘左右,倉庫工作人員有叼著香菸離開倉庫的事實,對於如何排除其用火不慎或者遺留火種致災可能,消防機構不做任何解釋說明。第五,消防機構認定起火原因依靠主觀推測,沒有直接證據證明。

雅瓊廠申請複核時提供了書面申請,並輔以現場照片、視頻截圖等證據,然而東莞支隊只反覆強調其結論是準確的,對異議避而不答。當被問及火災發生當天風向風力時,黃某某表示不知道。當被問及彩鋼屋頂使用材料及燃點,黃某某也是一臉懵然;當被現場指出其繪製的視頻盲區圖存在錯誤,視頻中參照物未作定位,確定迎光面沒有考慮煙囪圓柱形等錯誤時,需要重新調查時,黃某某、陳某某都默不作聲。一問三不知,加深了雅瓊廠對東莞支隊複核人員客觀公正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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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原第一次認定起火部位

【迴避申請】第三次複核期間,雅瓊廠曾提出複核人員黃某某、陳某某迴避。東莞市消防救援支隊答覆“無需迴避”,隨即便下發了第三次複核決定。到底該不該回避?

迴避指執法人員由於對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有諺語云“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兒”,指的就是人常不易發現自身的盲點或錯誤。雖然沒有證實黃某某、陳某某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但是除第一次火災調查之外,二人參加本案歷次火災調查或火災複核、申訴處理,與本案結果已經產生利害關係,客觀上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應當主動迴避或指令其迴避。

按照國家對機構改革期間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要求,雖然消防機構轉隸新組建的應急管理部門,但是在火災調查及火災複核時,仍要適用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關回避等要求,本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雖然消防救援機構不隸屬公安機關,複核人員黃某某、陳某某不是現役武警,但適用公安部規章有關回避的規定,本無歧義。即便有歧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同樣應當迴避。

應該回避,同一起火災爭議怎能由相同的人連續三次複核

雅瓊廠環保設備間外牆

【申訴受挫】雅瓊廠收到第三次複核決定後,難以接受,便趕到廣州市向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申訴,不承想在交材料時發生的事情,讓雅瓊廠負責人曾女士幾近絕望。

接待她的人是總隊火調技術處的劉某華,剛一見面就對她說,東莞支隊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我們總隊不會受理你的申訴。我瞭解這個案件也去過現場,東莞支隊認定結論沒有錯。你回去吧。拒絕接受申訴材料。劉某華還說如果你還有異議,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東莞支隊和消防大隊。後來在曾女士的堅持下,劉某華雖然勉強收下了申訴書,但沒有看內容就直接對曾女士說,你申訴是沒有用的,我們總隊很快會給你書面答覆,駁回申訴。

曾女士是四川人,在廣東打拼了30多年,憑一己之力歷經艱辛辦起小企業,廠子剛起步便遇到如此情形,她有些絕望了,……

不過,等到情緒慢慢平穩後,她表示還會繼續走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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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瓊廠環保設備間與倉庫間的隔牆

【點評】申請回避權,是法律為具體案件當事人受到公正對待而設定的程序性權利。迴避制度還算不上單獨監督制約渠道。就現行消防執法活動而言,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缺乏外部監督制約措施,尤其缺乏司法監督。唯一內部監督渠道只有申請火災複核。受改革前長期實行武警現役體制的影響,在包括廣東省在內的許多地方,對於群眾就火災調查提出的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不予受理;對於群眾就火災調查提起的行政起訴,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對此,劉某華等不可能不清楚,其讓曾女士去法院起訴東莞支隊和消防大隊,可算得上是典型的“忽悠”

火災調查工作涉及當事人身家性命,缺乏外部監督,群眾監督無力,極容易形成漏洞讓極個別人鑽空子。如果極個別人沆瀣一氣,複核制度又不能發揮應有監督制約作用,形同虛設,群眾還會信任消防救援機構嗎?

處在爬坡過坎期的消防救援隊伍,要實現改革全面勝利目標,關鍵之一必然是完善執法程序,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除了要堅持不懈提高從業人員法律素質、業務能力和廉潔自律;還要捨得放開權力,引入社會專業技術機構參與調查涉及亡人、多方以及疑難複雜火災;還要做好修改完善執法程序,強化證據至上理念,保護群眾參與權知情權陳述權,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司法監督。

目前,政府批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行為已經納入行政訴訟審查範圍,火災事故調查確實沒有理由繼續置身於司法監督之外。

作者曹剛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起草人之一。遼寧省自然科學技術成果獎獲得者。北京市煒衡火災爆炸與應急管理法律專委會主任。北京市煒衡(瀋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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