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公司幫助安利、步長製藥、輔仁藥業等公司刪帖獲刑

你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明明你義憤填膺地把差評發到網上,第二天竟然消失得無影無蹤,明明前一天你還在貼吧、知乎、微博上興致勃勃地吃瓜評論,第二天卻發現已經查無此瓜,自己的評論也被刪除,注意,此刻你的言論自由,知情權已經受到侵犯。打開鏈接卻發現內容和標題根本不是一回事,負面消息可以一夜之間蒸發,是誰,對網絡信息動了手腳?


這些公司幫助安利、步長製藥、輔仁藥業等公司刪帖獲刑


拿著名的安利公司來說,自之前的傳銷風波後,安利公司又捲進了一個大官司,起因還是和傳銷風波有關。2015年7月至今,迪思公司安利公司委託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進行非法刪帖活動,將有關安利公司的負面消息刪除、屏蔽、下沉。姜煒在擔任迪思公司大數據中心負責人期間,通過QQ在網上找到專門從事有償刪帖業務的吳秋敏、何偉,將其部門蒐集的相關帖文鏈接發送,由他們進行刪除。獲悉,共刪除、屏蔽帖文1800餘條,迪思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安利公司收取鉅額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584萬餘元。【案例索引:(2018)鄂1002邢初188號 北京迪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姜煒非法經營一案】


巧的是吳秋敏何偉這兩個人,不僅接受了迪思公司委託,還接受了春鼎秋華

環宇公司委託,向輔仁藥業集團九富北京分公司以及步長公司提供有償刪帖服務。利用同樣的手段,二人將指定的負面信息進行刪除和屏蔽。


這些公司幫助安利、步長製藥、輔仁藥業等公司刪帖獲刑


春鼎秋華公司和環宇公司是兩家向客戶提供刪帖服務的公關公司,為有刪帖需要的公司與像吳秋敏、何偉這類專業的刪帖人員建立聯繫。2016年5月至9月,九富北京分公司為更好地完成步長公司的IPO項目,就找到了春鼎秋華公司環宇公司來對有關步長公司的負面貼文鏈接進行刪除和屏蔽。九富北京分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步長公司收取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1095253元,違法所得30萬元。


春鼎秋華公司環宇公司也向輔仁藥業集團提供了有償刪帖服務,兩家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輔仁藥業集團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1394663.30元。【案例索引:(2019)鄂10刑終141號 春鼎秋華(北京)公關關係諮詢有限公司、北京環宇趨勢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經營一案】


不論是安利公司,還是步長製藥、輔仁藥業,他們尋求非法刪帖的原因都是因為三家公司的負面報道嚴重阻礙了該公司的發展進程。步長製藥是一家中成藥企業,有三款明星產品,但自從步長製藥第一次IPO開始,市場上就一直存在“學術推廣”費用過高、產品質量風險、股權結構存在問題等的質疑,特別是今年的“斯坦福行賄案”(步長製藥董事長趙濤曾支付650萬美元,讓女兒趙思雨順利進入斯坦福大學)曝光後,步長製藥更是被推上風口浪尖。


這些公司幫助安利、步長製藥、輔仁藥業等公司刪帖獲刑


而輔仁藥業,這家賬上貨幣資金餘額高達18.16億元的河南藥企,在本次非法刪帖的涉案2016到2018年期間,正處於輔仁藥業實施其此前最受關注的重組注入開封藥業的時間段,在這段期間,輔仁藥業也是飽受輿論、舉報的煎熬。


負面信息經過網絡的宣傳和發酵會給單位和個人造成巨大負面影響,而刪除帖子,是消除這些影響最直接的方法,所以有許多大企業或個人肯花重金去找所謂的“公關公司”來簽訂有償刪帖合同。這些刪帖公司開出的刪帖費,目前單條已經達到5000元,部分價格上萬。一些刪帖公司甚至公然打出廣告稱:“網路炒作、口碑營銷、軟文營銷、打壓對手、刪除負面信息”。


根據《刑法》第225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這些“網絡公關公司”、“網絡推手”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在信息網絡上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賺取鉅額收益,此類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侵犯了廣大網民在網絡上自由合法地發表言論的權利,擾亂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的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符合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應以非法經營罪依法論處。


對於一個信息接收者來說,非法刪帖使我們無法獲取到全面正確的信息,影響我們的選擇判斷,給我們帶來利益損失;對於企業來說,在關於自身的負面消息出現時,與其將立足點放在怎樣想法設法地刪除信息疏導輿論,還不如專注實業,用實際行動改善社會風評;對於一個公民來說,我們也不能因一念之差,被巨大的利益矇蔽雙眼,從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聯繫或諮詢請添加微信號:18559038953(福建乾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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