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后时代常见合同履行问题都在这里

英诺成渝创业沙龙(一期)圆满结束,为了给更多小伙伴提供疫情后时代常见法律问题的自我衡量和判断的参考,我们特意将嘉宾分享和现场互动的内容整理成文,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全文阅读时间大约需要8分钟)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首先,今天分享的第一大版块,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发言人是这样表述的,当前我国发生新冠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还是比较权威,因为很多法律规定就是在这个机构主持下起草的,他们对于这次疫情的定性是属于不可抗力。

这次疫情的话,相应的参考情况非常少,唯一可以借鉴的就是2003年的非典,2003年非典的时候,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当时也是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只是说当时非典是部分地区受到影响。现在,虽然我们国内慢慢恢复正常了,但是国际上还处在一个爆发期的阶段,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解不可抗力该如何使用。

我们对不可抗力要分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这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它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我们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比如延期交付货物。

第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就是说,受疫情影响有些合同履行起来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已经根本不能履行,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根据《合同法》118条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我们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证明。就是说,发生了这个事件,你必须要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人。比方说,告知对方采取一些替代性手段可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你没有通知,那损失扩大的部分,不管属不属于不可抗力,你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我们要理解必须是不可抗力,也就是疫情和合同履行之间,需要有相互的因果关系。如果说没有因果关系的话。你是不能使用不可抗力这个条款的,虽然很多行业因为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当中发生一些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况,但也有行业它是完全不受影响的,比方像医药行业,超市,就很少受到疫情的影响,也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是这样司法解释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们认为,当下不少合同履行的纠纷,需要结合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将两个原则合起来进行一个使用。

为这次讲座,我也查阅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规定,我觉得江苏高院出台的一些意见是非常具有可参考性,他是分三个方面这样规定的:

第一、因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防止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使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第二、合同成立后受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以使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第三、合同履行,首先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护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如果政策没有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及意见

现在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是三类合同:

第一大类,几乎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比方网络教育课程它是完全没有影响。

第二类,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比方说承租人,他租赁酒店用于餐饮或者客房服务。

第三类,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比方说一些大型演出会议,政府为避免人员聚集,这些活动全部取消,导致完全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我们来看目前常见的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以咨询最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房屋租赁合同因为用途不同,它也要分成几种类型。

第一类住宅租赁合同,因为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人使用房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居住使用,它并不是对外经营,虽然小区对人员进行管控,但是不会影响你的居住使用,因此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适用的原则都不太适用,承租人如果以疫情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减免租金。

第二类是商铺房屋租赁,包括餐饮娱乐场所等。这是目前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争议最多的。因为商业房屋的承租人,他使用租赁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外经营来获取经营利润。在现在,受疫情影响,大型的商场基本上全部都关门了,虽然现在陆陆续续在开门,但是基本上关停也有两个多月。

此类的合同我们认为相对不可抗力,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引用不可抗力寻求解除合同的话,具有不确定和争议性,除非合同已经完全无法履行,但是疫情它只是属于一个暂时性的,不管是两个月、三个月还是四个月始终会结束,所以说更应该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对这个租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类是超市,医药快递等营业用房,因为它们受疫情的影响比较小,并且受影响的时间比较短,只是在那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因为人员缺少。现金流不够等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租金,这类合同,承租人只适用提不可抗力期间的迟延履行的主张,比方说我可以缓交租金,但是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就是说这个租金不能免除。

另一方面,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承租人没有按时交付租金就主张解除合同,这样也是不行的。因为合同它始终要讲究一个相应的对等原则,承租人受影响这个情况始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因此,我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建议是,第一,作为承租人你要首先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因为对于一个权利来说,我们有一句谚语,就是说法律它不保护处于睡眠当中的权利。这个权利你只有去行使了,才有可能得到主张,如果说你完全不去行使这个权利,不管是法院还是其他都无法得到支持。

然后,如果出租人同意。店面租金双方应该签订补充协议对新达成的条款进行一个确认,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比较稳妥的情况是承租人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避免出租人以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给你造成损失。

但是作为承租人即使交了租金,也要提出书面的声明,要明确我虽然交了租金,但是我仍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权利,到时候我还是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法院如果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就可以从之前我交的租金当中欲以抵扣以后的应付租金。最后,我们还要注意点,租赁合同它是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就说起诉的时候,你必须要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及意见

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我们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建议,交易的双方还是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进行协商,通过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的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必须解除合同,我们主要考虑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履行合同一方,他是不是存在恶意违约恶意解除的可能。

第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其显失公平。比方说,春节期间一些特定的展台卖春联儿这些特定节日产品,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第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在法律对解除合同规定的裁判尺度是在发生变化,以前是这样规定的,双方如果说解除合同,你只有在合同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解除条件你才能解除合同,否则单方是没有解除权的。

但2019年第九次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当中有了新的规定变化,违约一方,他如果说不想履行合同,根据情况,他也可以提请法院解除合同。

为什么这个裁判思路会发生变化呢?这好比一对恋人因为恩爱所以选择结婚,类似于基于对合作前景看好双方把合同签订了,后来情况变化,两个人不相爱了,然后法院又不准许双方离婚,这段婚姻只会彼此痛苦,所以法院后来就认为婚姻中一方有这个解除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离婚之后双方可能还会遇到相互的另一半,过上更好的生活。

也有一些相对长期的租赁合同,比如合同签了10年或20年,但可能做了第一年之后,承租人就发现人流非常稀少,如果继续履行这个合同,那我做得越多亏得越多,这样的话,对一方非常不公平,所以现在法院认定,如果说确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履行的时候,对履行一方显失公平,那一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之后,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第三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为防止疫情的蔓延传染,有关部门采取管控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发复工,客观上会导致工程项目工期的延误。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不可归责于施工企业的原因,施工企业是可以主张免除减免违约责任,但是,施工企业应该积极地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的顺延,及时协商。合理分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


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主张建议

我们在面对法律咨询时,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个常见问题就是当事人认为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说你主张解除合同诉讼到法院的话,法院对不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标准普遍来说比较严格,它会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的发展过程以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一个认定,才会考虑是否会主张解除合同。这种主张解除合同,一般的话难度比较大,只有特别少的几类合同是可以主张解除的。

第二个问题,很多人会问以疫情为由,假如说合同解除了,这个责任该如何分担?造成的损失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的话,对合同履行中已经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他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责任分担。一般来说,双方进行分担,只是说,根据过错程度,看哪方承担的多和少的问题。

我们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的合同义务。所谓合同义务,就是说疫情发生之后,当事人应该及时查阅双方的合同条款是否对不可抗力及法律后果的责任分担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应履行合同约定,除非是一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个约定它的效力是非常强的,只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还有我们要把这个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解决方案,及时的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及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这些证明。

在发生履约困难之后,双方首先都应该及时的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例如出卖方如果不能按时提供货物,他应该积极地寻找替代品,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货物,保证生产经营。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的规模。优化施工方案,控制成本,减少损失。


面对纠纷提高证据搜集意识

我们一定要注重这个证据搜集的意识,因为到诉讼的时候,法官不会听哪个人故事讲的好,还是要看一些相应的客观证据,我们一定要搜集疫情的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比方说,有关部门或政府关于这个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或者暂停营业的通知公告这类文件,一般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作出裁判的时候会认真考虑这方面的文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二要及时保存合同双方沟通协商的证据,比方说往来的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尤其是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书面材料。

2020年5月1日起,民事诉讼新规实施,新规出台了特别多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条款。如果你能证明这个是真实的,这些电子证据也是会被得到法院的采纳。

第三、我们要对于一些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公证的方式易于固定,避免这些证据的遗失导致你举证不能。

第四、因为现在疫情还没有结束,新签合同时应当注意,结合行业,地域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以及防控措施可能会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合同当中予以明确约定,减少争议,避免纠纷的产生。

如果说你在合同中有了约定,法院一般首先会采纳双方的约定。我们不能对这个疫情抱着特别乐观的态度,所以我建议在合同当中,对这些条款进行一个明智的约定。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履行纠纷操作过程当中,第一步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告知合同是否能履行,并且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然后,我们要收集和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交易记录或者聊天记录;接着,我们要加大合同履行的跟踪力度;第四我们要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第五,根据客观情况,我们要实时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话,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且保留相应的书面证据。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现在各行各业,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受到这次疫情的影响。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不可抗力以及情势变更,它们使用的领域始终是有限的,并不是各类合同义务人免除合同义务的法宝。不是像很多人理解那样,拿证据后法院上就认定,因为法院他也要做出一个双方利益的平衡,不会那么简单粗暴的直接认定。单方负全部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具体到个案当中,我们仍然应当注意判断,疫情对每个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具体影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我们还是要采取一个冷静谨慎克制的态度。出现了问题,双方还是应该及时进行协商处理,诉讼是最后的一步。我建议我们要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的政府的公告,政策性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它会对合同履行的情况产生一些非常重要的影响,你与合同相对方去协商的时候,如果有相应的这些资料,一般的话谈起来也比较好谈,并且即使说你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时候,这一类的资料证明文件也是当事人你应该提交的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


现场问答

问题一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现在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吗?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答:你要首先分析和判断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属于你自己的原因还是属于一个客观的原因,比方说政府的管控,是因为我们国内有相应的政策,还是说你这个出口货物的接收方那边,他们有相应的政策要求,导致您无法履行。如果是这些原因的话,你是可以主张不可抗力的原则,减少损失。如果这个情况导致你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大部分不能履行,这个时候,你是可以向他提出要求解除合同。

在处理时,我们首先要及时向对方告知这个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告知他之后,看是否能提醒他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然后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诉讼。


问题二

员工2.17号合同到期,疫情延期复工影响导致 2.18号才沟通不续约问题,员工以合同上写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果双方没有疑义,合同延期一年为由不愿离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就是是明确规定在合同到期之前一个月,你要提前通知别人续签。我个人倾向认为,就算受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还是要及时通知对方,和对方首先协商,看是否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条件来续签。你没有通知的话,我认为他不会严格使用这个必须要一个月通知的条款,你现在还是可以和他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还是可以通知他解除合同,但是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三

我想问一下,我是食品加工行业的,目前冻品门店无法经营,员工要求复工,发年终奖和生活补贴,但是目前店里无收入,也没法复工,这种情况员工去劳动仲裁,门店或公司影响会不会大呢?

答:首先,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不管他这个理由到底是否正当,这是别人的权利,这个对你这个门店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其次,他要求发年终奖和生活补贴,这个要求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他应该分时间段,比如说每年的二月份到来年的一月份这个时间段来发放年终奖,之前疫情不严重的那部分,这个年终奖我认为是应该支付给别人的。

然后现在受疫情影响,你可以延期支付员工的相应工资,重庆这边现在是这样规定,一月还是要发正常的工资,二月公司要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


问题四

请教一下,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私下转走,该问题已进行了法律诉讼,法院已判决他们败诉,并让他们返还公司财务,但他们以疫情为由不履行判决,这种情况可否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辖区派出所立案?派出所受理的概率多大?

答:判决书是需要去判决的一审法院现场去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法院已经上班了,可以先打12368预约。


问题五

请问,疫情前的欠款合同,履行支付的时间刚好疫情发生,对方无任何通知,后来逾期,对方就说没有钱,按约定原欠款合同是分期支付,逾期违约条款约定是一次性付清,这种迟延履行该怎么处理?

答:还是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全部款项,迟延履行期限可参考疫情期间,委托期间你可以现在发函告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7天或15天)清偿全部债务,到期未履行可以起诉。


问题六

公司旗下的门店是以个体户办的营业执照,想问一下,我们是要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还是以个体户的名义签合同?如果牵扯劳动仲裁是以个体户老板的形式还是公司的形式呢?

答:个体工商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区别在于个体户签订的合同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下期活动预告

活动时间:2020年4月2日(周四)14:30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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