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經濟性裁員時,優先留用的三種人員: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②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在6 個月內重
新招用人員的,優先招用被裁員的
79.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
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
續工作滿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 年的⑥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80.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 倍
81.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解散的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法規
執行
82.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 級到4 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用人
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 級、6 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本
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不得終止;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7
級至10 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8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
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性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12 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84.勞務派遣用工只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85.臨時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 個月的崗位;輔助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
代替的工作的崗位
86.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87.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88.職業每日工作8 小時,每週工作40 周
89.實行縮短工作日、不定時工作日、綜合計算工作日、計件工資時間
90.法定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日
91.勞動者連續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9.勞動安全生產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從事
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92.對懷孕7 個月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 天的產假;女職
工生育享受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一個嬰
兒,增加產假15 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的,享受15 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滿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
93.禁止招收不滿16 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國家規定的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等級制度
94.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
9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 個月;累計繳費滿5 年不足10 年的,領取失業保證金的期限最長為18
個月;累計繳費10 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 個月
9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從失業保險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97.勞動爭議的範圍:①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
議③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④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
護髮生的爭議⑤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
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發生的糾
紛⑧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
保險發生的糾紛⑨法律法規的其他勞動爭議
98.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99.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
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