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尚未結算,前手轉包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屬於常見的現象。如果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並且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尚未結算,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嗎?

在(2016)最高法民終560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中鐵五局與西部中大公司就涉案工程未結算的情況下,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中鐵五局對於鄭祥莊,可比對發包人的法律責任應在其欠付西部中大公司的工程款範圍內向鄭祥莊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在(2018)蘇民申3385號案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因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且弘高公司與花洪越至今尚未結算完畢,弘高公司主張已不欠付花洪越工程款,尚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一、二審法院判決弘高公司連雲港分公司與花洪越共同對李慶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並無不當。

從上述兩則經典案例可以得出,法院傾向性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並且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尚未結算,實際施工人也有權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款尚未結算,前手轉包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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