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股東長期掛賬的借款,會計這樣操作太簡單!

很多財務人員都有這個感觸,每逢審計忙期讓審計人員看看企業的賬又沒有什麼風險,大多都會聽到這樣的一句話:你們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科目金額太大了,有涉稅風險。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運用上股東長期掛賬的借款特別是無息借款可以說是佔據了不可磨滅的地位。


明確!股東長期掛賬的借款,會計這樣操作太簡單!


在財會界有一句經久不衰的用語:往來是個筐啥都可以往裡裝。往來科目在很多會計人眼中是個萬能科目,而對於企業股東長期掛賬的款項—其他應收款那運用起來更是揮灑自如。難道這種掛賬科目真的一點風險也沒有嗎?我只能回覆呵呵兩個字,接下來咱們對財務人員忽視問題做如下分析:

一、 逃避繳納個稅的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而此稅目的稅率高達20%,這時候有些財務人員經常會問有沒有什麼好辦法可以合理規避這個風險呢,咱們可以從納稅年度四個字下手,何為納稅年度?就是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說某股東2019年1月1日向企業借款解決自己的問題,2019年12月31日未歸還,這時候就涉及到個稅的繳納問題了。如果2019年12月31日歸還了,那麼就跟這個利息、股息、紅利的個稅問題無緣了。如果2020年該股東還是錢不夠用,那麼2020年再借就好啦!

二、 長期掛賬無息借款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問題

該業務明顯符合該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那麼如何處理增值稅呢?首先明確的是該業務適用的稅目為貸款服務,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借款本金,再看本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接下來如何處理您應該很清楚了。

三、 賬齡的核實

每年年底都要與股東進行借款賬齡的核實並進行書面的確認,以便於日後催賬有理可依。

四、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五、假借款真分紅

每個企業都有公司章程,對於股東分紅比例、分紅期限在章程上有所描述,分紅涉及到的個稅稅額是比較大的,稅率為20%。很多股東為了逃避繳納這個個稅,讓財務人員把分紅按照借款業務來處理,出現了假借款真分紅這種局面。貌似很高明,實際呢?都是可以破解的。

最後提醒大家一句話,不管是無息、低息還是高息借款,咱們必須要做的一件事是籤書面合同,口說無憑,立字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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