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審批的額度少於申請額度,買方無能力不足餘款。

《合同法》第就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銀行審批的額度少於申請額度,買方無能力不足餘款。

在房屋買賣中,支付房款是買方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有義務,在銀行審批貸款金額少於買方申請貸款的額度時,買方有義務以現金形式補足該差額部分,若買方無力以現金形式補足該差額部分,又不能和賣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付款方式,合同將無法繼續,合同目的將無法實現,且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原因是買方造成。

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賣方是有權解除買賣合同的,並有權要求買方承擔因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及違約責任。


建議:

此類情在現實中普遍存在,因此,中介公司在居間時,一方面告知買方在選擇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可能存在的風險,儘可能的配合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資料;另一方面,可建議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出現該情況的處理方式,如“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追責”或“合同解除,賣方有權沒收定金並不再追究買方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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