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認定

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認定

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認定

【基本案情】

1.信用卡詐騙。被告人李冬某長期利用社交軟件發佈虛假代辦信用卡、貸款等信息。2017年5月,李冬某在微信上向被害人帥某謊稱系四川甲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員工並以贈送小額貸款為由取得了帥某的信任。在李冬某的指導下,帥某在多種網絡貸款平臺申請貸款。其間,帥某將個人的全部身份信息、本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支付寶賬號、密碼、中國工商銀行(尾號7724)網上銀行的賬號、密碼、各種申請網貸平臺的賬號、密碼、包含所有收到短信的驗證碼均告訴了李冬某。後李冬某以資產認證為由欺騙帥某,讓其將工商銀行卡原預留的電話號碼更換成李冬某的電話卡。2017年6月11日至30日,被告人李冬某利用網絡轉賬、快捷支付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帥某財物共計人民幣25170元,被告人李冬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2.傳授犯罪方法。2017年4月,李冬某告知曹雄某可以利用代辦貸款或提升信用卡額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同年4月20日,曹雄某在李冬某的指導下,在網絡上通過虛構可以代辦信用卡,獲得受害人的銀行卡卡號、手機號、身份證號、實時驗證碼等信息,騙取了814元。被告人李冬某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3.妨害信用卡管理。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曹雄某在李冬某的安排下,使用代為保管戶名為程某某的身份證為其辦理銀行卡,並交由李冬某使用。被告人曹雄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7年8月1日,民警將李冬某抓獲。2017年8月2日,民警將曹雄某抓獲。歸案後,曹雄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李冬某就檢察院指控的信用卡詐騙罪作無罪辯護:(1)被告人是通過居中介紹賺取佣金,無詐騙故意。(2)現有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實施了詐騙,被告人收到了受害人轉來的6300元,5000元是居中費用,1300元不知是什麼費用。現有證據無法顯示受害人信用卡轉出錢的去向,無法證明系犯罪所得。

【案件焦點】

1.李冬某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李冬某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既遂。

【裁判要旨】

經審理認為:在信用卡詐騙案中,被告人李冬某辯稱其沒有實施詐騙,除轉到程志某賬戶6300元外,沒有收到被害人錢款,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經查,李冬某從被害人的兩張銀行卡中轉出25170元,且在李冬某的安排下,轉入其指定的其他銀行卡或採用QQ理財通支付,該25170元系李冬某直接或間接佔有,有曹雄某的證言、證人艾某和梁某的證言、被害人帥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可證,故對李冬某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辯稱帥某的錢都轉給了“小時貸”,其沒有收到帥某的錢的理由不成立,經查,被害人發送給李冬某個人信息及李冬某的回覆等聊天記錄沒有時間間隔,有偵查提取的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實,故對被告人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李冬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

二、被告人曹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李冬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賠被害人帥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170元。

【本案解析】

1.關於本案被告人李冬某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問題

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李冬某雖然拒不認罪,但是有被告人曹雄某的供述、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微信記錄、轉款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等證據材料相互印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實李冬某採用欺騙的手段獲得他人信用卡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使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關於本案被告人李冬某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問題

目前關於信用卡詐騙既遂的標準爭議存在“佔有說”“控制說”“失控說”“失控加控制說”“控制加數額較大”等觀點。信用卡詐騙罪作為一種新型詐騙犯罪,隨著科技的發展而滋生,具有隱蔽性、網絡化、專業化、科技化、集團化、國際化等特點,信用卡詐騙大多是通過銀行轉賬、網絡終端交付等方式進行的,受害人的錢只要轉出其賬戶並轉入被告人指定的賬戶中——並不一定是被告人的賬戶中,就意味著被害人失去了對這筆錢的控制。客觀上受害人的財產已經被被告人侵犯,而只有被告人才可以自由支取,這筆錢實際上已經是被告人直接佔有或者間接佔有,詐騙行為已經完成。因此,目前從司法實踐來看,更傾向於“失控說”。本案李冬某從被害人的兩張銀行卡中轉出25170元,且在李冬某的安排下,轉入其指定的其他銀行卡或採用QQ理財通支付,使25170元脫離受害人的控制,將其直接佔有或間接佔有,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綜上,被告人李冬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詐騙金額為25170元。

【案例索引】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2017)川142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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