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法院查封應該怎樣避免被拍賣

房產被法院查封應該怎樣避免被拍賣


房產查封是法院訴訟保全的一項措施,我國已有不能還款的債務人1600多萬,可以預見,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響,將有更多的人欠下債務財產被法院查封,出現這樣的情況後應該怎麼辦?有沒有好的辦法解決?現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分析,幫助債務人處理遇到的困難。

一、房產被查封的後果

房產無疑是承擔債務的最重要資產,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的首選自然是請求法院查封房產,房產一旦被法院查封,債務人就失去了對房產的支配權,如果不能還債,法院會對房產進行拍賣,很可能還會低價拍賣,而拍賣過程中,債務人沒有任何主動權,只能接受拍賣的結果,還要支付各種費用,最後,很可能出現失去房子仍然不能還清債權人的債權,假如出現這樣的結果,對於債務人來說,是一種最不應該出現的情況。

二、解決辦法

實際上,當債務人被起訴到法院,房產被查封后,不應該消極被動地接受,而應當積極採取應對措施,變被動為主動,不僅可以還清欠款,還可以保住房子。解決的辦法有兩個:

(一)用查封房產融資

根據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6條規定,保全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替換查封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准許。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產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並嚴格控制融資款。就是說,債務人可以用被查封的財產去融得資金,用以還款,這樣做的好處是,債務人具有主動權,既不用失去財產,還可以緩解資金的困難,解除自己的危局。

(二)自行變賣房產

如果無法融資,可以考慮自己變賣,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自行變賣的好處是,自己可以將房產賣一個好價錢,也尋求一定的幫助,避免法院的直接拍賣造成的被動。

房產被法院查封應該怎樣避免被拍賣


分享到:


相關文章: